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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静安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十三五”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促进资源整合,提升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层次与发展质量,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发展众创空间优质载体和中小企业服务组织为抓手,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全面的创新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本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9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中小企业抓住新形势下的发展机遇,聚焦“双创”建设,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着力降低经营成本,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十三五”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促进资源整合,提升中小企业产业发展层次与发展质量,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发展众创空间优质载体和中小企业服务组织为抓手,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全面的创新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本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1.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形成创业带动就业蓬勃发展新格局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创造新模式、打造新业态。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持续培育创业主体,完善创业服务,提高吸纳就业的能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并带动就业的蓬勃发展新格局。

2.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层机制,集中资源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将本区中小企业科学合理划分为重点层与基础层,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集中培育重点层中小企业。提高重点层中小企业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保持发明专利和新产品开发数量较快增长,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育一批可持续发展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加强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力度,提升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

注重企业精英人才、管理人才的引入,打造人才高地,培育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经营管理者和一大批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企业员工。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创新理念,深挖品牌文化,加大本土品牌的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品牌影响力,形成发展新动能。

4.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公信度高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

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的方式,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服务需求强烈的领域建立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功能趋于完善,为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显著的支撑作用。

5.努力降低中小企业创业税费负担,优化政府服务方式,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以持续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为目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维护中小企业利益;加强政务服务,建立健全服务信息系统,营造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满意、经济持续发展的健康环境。

二、预算管理

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静安区关于规范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扶持范围

对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四、主要举措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层机制

为推动静安区产业跨界融合与转型,积极构建与本区发展相适应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结合区情基础上,对本区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将中小企业分为重点层与基础层。将五大服务业(金融服务、专业服务、信息服务、商贸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中小企业以及与此五类大型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企业,列为重点层,进行集中激励和扶持,实现政府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二)鼓励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1.大力扶持技术创业型中小企业。鼓励高技术人才、留学归国人才带技术创办中小企业,优先扶持技术创业型中小企业。引导创业由传统制造业向高新技术业转型,培育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的中小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2.优化创业环境、氛围。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给予创业企业财税扶持,培育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中小企业创业典范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于优秀的创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3.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改造,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传统工艺,优化生产流程。针对细分市场,开发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技术、产品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小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中小企业与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合作,增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有技术创新突破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

4.加强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和对接服务,加快科技市场中的创新成果向中小企业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展工程化研究应用,对中小企业首次转化使用自主知识产权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通过合作、转让、许可和投资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可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带动就业

1.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在“互联网+”的指导下,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由线下拓宽至线上,在转变、调整经营模式的同时,积极改善人才结构,扩大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创造出更多适合本区户籍大学生的工作岗位。

2.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为降低中小企业用工成本,积极引导和鼓励其吸纳本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障人士等就业困难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就业帮扶对象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3.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鼓励创业,设立鼓励创业的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在初创期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给予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为高校在校生、社会青年等提供创业专项培训和导师团的顾问服务,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登记等方面的服务。

(四)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

1.降低中小企业人才居留与落户门槛。对于就职于中小企业尤其是重点层中小企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简化其居留证件、人才签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证许可办理程序;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可延长其证件有效期限。对于就职于中小企业的国内人才,满足科创人才政策条件的给予其落户政策优惠,缩短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扩大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比例。

2.为中小企业人才提供生活便利。为本区中小企业各类人才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现实问题提供帮助。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人才提供房租补贴及住房贷款贴息,在相关园区建立医疗服务点、托儿所或幼教班。

3.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新模式,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人才评价机制,发掘有能力有潜力的人才重点培养,协助企业做好人才储备,避免中小企业的人才流失,为中小企业培养人才提供资金、技术等多方面支持。

(五)加大中小企业财税扶持力度

1.落实国家及上海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型亏损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区内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在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税款。

2.扩大中小专项资金规模。扩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中受资助的中小企业的数量比例。细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根据中小企业不同的发展特性提供不同力度的资金补贴。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给予支持。

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关于取消、停征、免征中小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六)强化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深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为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海外板、新三板、上股交创新板(N板)挂牌上市的,给予一定的补贴。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保险、银行等资金购买中小企业债券,推动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模式。

2.促进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落实银监会及上海市关于中小企业贷款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中小企业小额授信的支持,扩大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增加相应的贷款额度。促进银行开发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建立对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入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分担贷款风险、提供融资银行产生坏账的一定的风险补贴,以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继续推行政策性担保贷款的担保费和利息补贴政策。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多地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探索担保公司参与中小企业集合担保计划,对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对符合相应条件、及时按期偿还到期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和超出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利息补贴。

4.开发创新保险产品。帮助对接保险机构,由其开发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特色保险产品,探索研究为中小企业不同发展时期量身定制的保险产品,重点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并提供给成功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的机构一次性奖励。支持保险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相关合作。

(七)拓宽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

1.改善中小企业用房需求。加快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区静安分园,要求园内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于积极为中小企业购买、租用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的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积极发展新型众创空间。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充分利用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对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的园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1.建设线上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指导监督、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建设服务于本区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及时更新中小企业相关的动态政策、法律法规、事项办理流程等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工商、财税、银行、法律咨询、财政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2.创建线下公共服务网点。在各园区、集聚区设立公共服务网点,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载体。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完善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品牌发展、检验检测、市场开拓、财务指导、权益维护、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普惠服务。

3.整合各方资源,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借助市场化力量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能有效提供财税、法律、融资等资源整合服务的专业平台和机构的设立,助力本区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生存竞争能力的有效提升。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一定的财政扶持。

(九)加强质量建设培育企业品牌

1.加强产品服务质量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增强质量管理意识,加强标准化、检验检测等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在中小企业中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有效的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中小企业制定质量工作目标,细化改进措施,加大产品质量的改造力度。对于在质量管理建设上有成效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2.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参加国家、市级各类展示展销活动,走向更广阔的市场。支持前景好、潜力足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企业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推动“品牌经济”发展,营造“国际静安”氛围。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实施中小企业商标品牌扶持计划,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于申请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的,获得国际级、市级荣誉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加大中小企业业务拓展支持强度

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规定。提高区级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服务的预算比例,视不同情况在采购评审中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价格扣除。增加采购法律、会计、金融、中介等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全面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其上下游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占联合体份额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2.推动市场拓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鼓励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与商会协会、大型电商平台开展战略合作,开展“静安好服务”行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网络市场,产品直接面向终端消费市场,给予一定的扶持。

3.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的政策措施,引导、推进中小企业与区内500强企业形成配套合作关系,建立“双向支持”激励机制、信息对接平台,定期举办中小企业与上下游、配套服务的大企业、跨国公司合作项目洽谈活动。

(十一)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1.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人民银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探索建立“静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加快推进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帮助其为中小企业授信提供信用信息,逐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范围。

2.构建全方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全区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考核制度,定期由第三方机构对区内中小企业设施、融资、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公布,培育一批中小企业发展示范单位。建立金融机构奖励考核机制,对中小企业信贷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建立区有关工作部门考核机制,将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五、附则

1.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意见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的财政扶持资金。

2.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本意见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创建时间:2019-09-21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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