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57830617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专利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是指在市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资助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资助遵循“提质增效、促进运用、突出重点、诚信申请”的原则。

重点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提升专利质量和促进转化运用。

第五条凡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有关专利资助资金的,不得重复资助。

第六条市专利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资金的日常管理和拨付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七条一般资助是指对本市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申请专利相关费用的资助。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助申请人,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发明专利权人;

(二)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三)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第九条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资助申请人应为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且符合第三条规定。

第十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授权资助

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

(二)年费资助

缴纳授权后第三年的年费之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1500元。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有关专利费用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再予以(一)、(二)项资助。

(三)对小微企业获得的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五)对权利稳定性好或投入实际运营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通过巴黎公约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4万元。

资助项目为资助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三条市专利主管部门受理资助申请后,国内专利和港澳台地区专利在15个工作日内,国外专利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十四条专项资助是指对市专利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其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方面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和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管理标准化建设;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专利工作。

第十六条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在两年试点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专利工作示范企事业单位在两年示范期限内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万元。

第十七条根据被认定的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市专利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通过的预拨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

专利工作试点企事业单位或示范企事业单位期满后,市专利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拨付专项资助的余额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资助申请人如有非正常申请行为,或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申请或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办理资助,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专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点击进入《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十一条市专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2017〕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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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1-12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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