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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材料及证据的指导意见(试行)(2013年3月1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倡导的厉行节约新风,提高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效率,服务商标代理组织提升业务水平和证据质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案件申请材料、证据内容及形式、证据提交方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材料及证据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倡导的厉行节约新风,提高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效率,服务商标代理组织提升业务水平和证据质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实践,现就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案件申请材料、证据内容及形式、证据提交方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在阐述详细理由之前,首先对焦点理由进行简短、准确、全面的概括,明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明确引证商标,避免引用过多的原则性法条,空泛的理由,以避免所谓的“漏审”或“超审”导致的浪费当事人及评审、司法资源。

 

二、异议复审全面阐述复审理由,可以包括在商标局异议程序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

 

三、举证应围绕请求评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举证,应提交与本案评审请求或答辩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重视时间点和地域性,避免提交大量庞杂无关或无效的证据。

 可将域内域外证据分开;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可将系争商标注册日之前和之后的证据分开。

 

四、关键证据、有效证据,必须提交纸件。

 证据材料中如包含电子版证据,不视为免除代理组织后续按照审查员要求以纸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的义务。

 U盘或光盘等形式提交的电子版证据,存储格式应不可修改,可采用PDF格式。

 

五、为提高行政效率、避免浪费行政资源,应积极收集证据,尽可能在评审程序中一次性充分提交,减少质证程序的反复。

 

六、代理组织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整理、标注页码,制作目录清单,

 证据目录应当按照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样式制作,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证据须并按照证据目录顺序提交,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七、关于证据内容。商标使用证据应明确体现商标标识、商标权属关系、是否使用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时间、使用地域等要素。可明确标注出具有证明力的重要内容,

 各项证据之间注意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销售(代理)合同是否有相应的履行证据。

 使用人与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注意主体问题(是否是所主张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提供主体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母子公司间关系,是否是独立法人等)。

 

 八、关于“商业秘密”,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采信,因此不能向对方公开的“商业秘密”勿作为证据提交。

代理组织若坚持提交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应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证据材料首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 (正本、副本均需标注)。

对于因涉及商业秘密而无法在申请材料副本中提交的证据,应当在证据目录中逐一备注写明。在所提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或证据目录的显著位置声明知晓证据不被质证将不予采信的后果。

 

九、关于外文证据及其翻译,代理组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外文证据,必须附有中文译文,否则视为未提交。

 1、翻译应对外文证据的全部内容提供中文译文,只翻译个别字句的摘译可能影响全面考虑其证明力。

2、翻译件应当另附页,而不是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直接标注。

3、商业单据应当全部翻译,并保留原件的格式。

4、摘译应指明对应原文的页码和位置。

 

十、关于书证及其复印件,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打印件、扫描件或照片,并应在证据目录中注明该证据“原件备查”。

代理组织应当提交清晰、完整的复印件,复印应避免有遮挡或复印不全、否则影响证据内容的辨别。代理组织在提交评审材料前应核对证据是否清晰可见,否则重新提交将导致质证程序的拖延,造成双方当事人资源、行政资源和纸张的多重浪费。

关于报刊类证据,如提交厚本杂志或大量报刊类证据,应将待证的商标使用证据采用折页、划线等方式突出标记。

报刊证据应可显示出版时间,报刊名称等内容,就报刊内容片断手写或仅仅标注出版时间和报刊名称的,缺乏证明力。

 

十一、关于物证,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的物体,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应以照片、录像(光盘)等形式提交。当事人可在证据目录中注明该证据“原件备查”。

 

十二、关于公证认证,重要的域外证据应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十三、关于电子版证据,

 1、在确保证据效力、尽量压缩无效证据的前提下,代理组织如坚持提交下列证据(不以下列列举为限),可以提交纸件,也可以U盘、光盘等形式提交电子版证据。

域外商标注册证、域外宣传证据、域外销售证据等域外形成的证据;

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中,系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

企业的自我宣传和推广材料但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商品目录、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慈善活动、社会活动等相关材料;

经销商、用户等专为本案出具的事后证言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2、单项证据数量较多的(如国外注册证复印件),仅该部分证据可以U盘、光盘等形式提交电子版证据,但应分类标明证据内容和总页码并与证据目录相符。

 3、已经接受电子版证据的案件,代理组织重新提交纸质版证据时,应声明与原电子版证据内容是否一致。

 

十四、代理组织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时,不需制作评审申请书首页,只需在所提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或证据目录的显著位置注明“补充证据”字样。

 

 十五、为减少纸张浪费,节能环保、证据材料可以双面打印,规范装订,避免过度装订。

 

 十六、本指导意见201331日开始试行。《商标评审业务便民服务指南》中的内容,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创建时间:2019-02-0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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