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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管辖权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8日施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冒充注册商标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4416日《关于对冒充注册商标案件管辖权的请示》(闽工商标[2004]121)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冒充注册商标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行政处罚法》第二 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享有管辖权。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由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则更有利于从根本上规范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创建时间:2019-02-03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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