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8月10日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简述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 近年来,非法转让注册商标、盗卖商标的情况日渐增多,导致相关民事诉讼甚至行政诉 讼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不断完善商标转让审查制度,并于近日发 布了《关于申请转让商标有关问题的规定》“ (《规定》) ”。该规定已于 2009 年 8 月 10 日正式 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商标转让申请的真实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由受让人办理。 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程序上的漏洞, 使他们可以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到商标局办理商标 转让。因此, 《规定》就商标转让申请增加了关于真实性审查的规定,具体包括: ① 在转让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中,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主体资格的 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如商标局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产生怀疑,还可以要求 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② 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 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 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 签字盖章确认; ③ 商标局受理转让申请后,《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将同时发送国内(港澳台除外) 转让人(注:商标局已经从 2006 年开始在实践中如此操作) 。 (2) 商标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规定》 ,若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根据转让申请所处 的程序阶段,商标权利人可享有以下救济方式: ① 转让申请提出后被商标权利人发现的, 商标权利人可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 或者 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 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 要求其书面说明 情况或提供经公证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声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 转让申请审查过程中,有异议的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局提出书面申请 要求中止审查, 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立案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 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③ 商标已被他人(非法)转让后被商标权利人发现的,商标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商标局将根据诉讼判决对该商标转让做出决定。 (3) 再次转让申请的时间限制 为防止非法转让商标或商标申请权, 《规定》对再次转让商标或商标申请权的时间也做 出了限制: ① 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此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 请; 转让商标申请权的,受让人在取得核准转让通知书后才能提出再次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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