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评价报告办理流程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类型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性进行的基于全面检索基础上的全面评估报告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性进行的基于全面检索基础上的全面评估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
常 见 问 题
Q: 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
A: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Q: 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多长时间?
A: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Q: 评价报告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应用有哪些?
A: 首先,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等同侵权的判定。
其次,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第三,评价报告结论对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具有间接影响
最后,从遏制权利滥用或滥诉的角度而言,评价报告对判断恶意诉讼具有一定潜在作用
Q: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怎样的?
A: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主要作用在于供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机关根据报告中的结论来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决定是否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 中止相关程序
(3)只是作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不是行政决定,不能就评价报告的制作提起行政诉讼
A: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不可以。
Q: 哪些专利可以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A: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Q: 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的法律条款有哪些?
Q: 哪些主体可以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
A: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Q: 制作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多长时间?
A: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Q: 评价报告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应用有哪些?
A: 首先,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等同侵权的判定。
其次,评价报告反映的相关技术事实与法律适用有助于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认定。
第三,评价报告结论对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具有间接影响
最后,从遏制权利滥用或滥诉的角度而言,评价报告对判断恶意诉讼具有一定潜在作用
Q: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怎样的?
A: (1)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主要作用在于供人民法院或专利管理行政机关根据报告中的结论来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以决定是否由于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而 中止相关程序
(3)只是作为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不是行政决定,不能就评价报告的制作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们的具体关系下文将详细讲解。
一、专利发明人可以写几个
《专利法》是专门用来调整专利有关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专利发明人的人数问题,根据“法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在民法领域,一般认为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所以,专利发明人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保护的客体不同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发明既可以保护方法,又可以保护产品,材料等。并且,对于产品的类型也没有限制,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并且,只能保护有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3)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流程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
1.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应当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应当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书。申请费用减缓的,应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具有抵触申请。
企业和个人可通过专利转让网、专利服务机构等专业平台实现专利转让。企业和个人未委托专业人员办理转让的,首先需注意专利能否转让、转让备案等问题。
1、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及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是维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证书是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满足颁发授予专利权条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申请人的专利证书,是一种法律证明文件。
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相比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流程要复杂点,多了两个阶段:公布阶段和实审阶段,从提交材料至授权的时间也比较长,通常是2年到3年左右时间才可以拿取授权证书。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保护的客体不同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发明既可以保护方法,又可以保护产品,材料等。并且,对于产品的类型也没有限制,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并且,只能保护有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一、发明专利申请费用都有哪些?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900元
印刷费 50元
2、实用新型专利
5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
500元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具有抵触申请。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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