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奖励资助资金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奖励资助资金
二、申报对象
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支持方式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开办资助资金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开办资助。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年7月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对2017年10月10日以后认定,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同等标准享受租房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本市2008年7月7日以后认定,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奖励。其中,对于年营业额达到5亿元、不足1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不足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营业额达到及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能级资助。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或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012年1月1日以后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实缴注册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的高能级资助。
四、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资金负担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的开办资助、奖励、高能级资助资金,实行市、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财政负担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六、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开办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七、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再满足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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