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属于新区税务局直接征管;
2、实施经市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3、已取得有关银行高新技术专项贷款(以下简称专项贷款);
4、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5、经营管理规范,无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贴息标准、期限
贴息标准为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专项贷款,由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转化项目的技术贡献率、高新技术含量、产业政策符合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评估,按评估分分档次确定贷款贴息比率,具体为:
1、评估总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项目给予贴息50%;
2、评估总评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至90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40%;
3、评估总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至85分以内的项目给予贴息30%;
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项目贷款必须在贷款期内)。
第四条 贴息原则
贴息原则为差别优惠、定额贴息,并采取企业先付息、财政后贴息方式。
第二章 受理和审批
第五条 操作部门和受理工作
操作部门是浦东新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常年受理。
第六条 审批程序
- 操作部门对经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核。
-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经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后,报新区财政局审批,项目贴息超过80万元,报基金理事会审定。
- 新区财政局于季后第一个月核拨贴息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会计处理
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
第九条 管理和监督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基金管理办公室、新区财政局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将取消直至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