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政策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扶持政策
二、申报对象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三、支持方式
一、支持外国投资者在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升级为全球研发中心。对研发人员超过100人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资助。
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各种形式的开放式创新平台,有效对接跨国公司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的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各开放式创新平台设立的所在区对开放式创新平台,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照30%给予三年场地资助。
三、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辅导,提高本市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外资占比;对开展创新基础能力提升、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更新、智能化绿色化制造等工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项目相关投入5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支持;
四、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研发类项目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的重大项目,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
五、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大科学设施重点课题,在申请通过专家评审后,可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研发与转化功能性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享共用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及相关研发实验服务;
六、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政府计划项目,吸收外资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参加政府计划项目专家库,参与政府计划项目方向的研究;引导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利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参与政府计划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团队参与本市科技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并可享受相关政策。
七、通过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成果在本市进行产业化,对所投项目在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给予支持。
八、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在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服务平台上汇交,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优先对接国内外创新服务渠道和社会资本。外资研发中心创新成果在本市实现技术转移,或者购买(许可使用)在本市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可享受本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
九、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为外资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对外资研发中心优先办理报检资质审批,优先考虑提升信用及分类管理等级。
十、完善专利资助政策,支持外资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加大对专利创造与运用的支持力度。对每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总额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不超过5个国家。对获得授权的高质量国内发明专利,每项最高可资助1.5万元人民币。
十一、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和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途径,探索开展集专利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务,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在沪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专利审查中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检索和咨询功能,推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推进漕河泾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
十三、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人才,可享受公安部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出入境政策措施。为中国籍人才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提供便利;放宽外籍人才签证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签发长期(5年至10年)多次往返签证,并可凭该签证办理工作许可、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为外籍人才申请办理R字(人才)签证、长期居留和永久居留提供停居留便利。
十四、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外籍研发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手续。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籍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对在本市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本市人才政策,给予一定的资助。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引进行业内顶尖科学家,为其开展科研活动营造便利环境。支持各区开展外籍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高层次人才参评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的支持力度。
十五、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外资研发中心多元金融需求。支持外资研发中心通过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享受跨境金融服务政策便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及相关产品参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产品。
十六、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外资研发中心服务机制。畅通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渠道,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整合各方资源,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依托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归集发布各有关部门的科技创新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鼓励各区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
十七、外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国家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上海海关、市国税局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认定条件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其它要求符合的条件。
五、监督管理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五)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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