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
二、申报对象
上海市范围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成果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可以申请高转项目认定。
三、资助标准
(1)对本市企业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其综合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的属性、创新程度等,在一定期限内,对其研发投入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上海市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位引进的科技和技能人才或专业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人才,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可直接申办本市户籍。对尚未达到直接入户条件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先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和居住证转办户籍。
四、申报条件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五、申报材料
申请高转项目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简称“认定申请书”)。
2、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3、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证件有效期为5年,高转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认定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七、项目管理
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经市高转中心确认后报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以申请项目有效期由5年延续为8年。
八、监督责任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并负责组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若发现其转化内容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撤销该项目的认定资格,并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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