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二、申报对象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三、扶持政策
(1)税收减免: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2)直接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获得上海市各区地方资金奖励。
(3)融资贷款:建设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小巨人贷、履约贷、微贷通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主动授信,并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发展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放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与银行融资产品探索形成投贷联动。
(4)资助基础:是其他申报上海市区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
(5)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唯一“国”字招牌企业荣誉,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利于促进企业异地成交,是企业实力的最佳象征。
(6)吸引人才: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上海市各类科技创业人才计划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7)政策扶持: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及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攻关等;支持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
(8)政府采购: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科技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和“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示范等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推广。
(9)资产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
(10)企业上市:鼓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是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优势条件之一。
四、申报范围
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五、申报条件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申报材料
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七、评价指标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八、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办公室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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