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扶持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扶持
二、申报对象
境内外企业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
三、支持政策
对于符合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上海市有关部门在资金申报评定中应予以优先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企业发展环境,对新认定的贸易型总部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支持贸易型总部优先参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相关产品和制度试点活动。
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支持其所在企业集团或外商投资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鼓励贸易型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贸易型总部可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团的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涉及外汇资金运作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包括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境内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外汇资金境内归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集中调配、境内外资金互通、集中结售汇等在内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业务。
支持贸易型总部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本市户籍。支持贸易型总部充分利用本市教育资源,共建贸易人才实训基地,为贸易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贸易型总部所在区县对贸易型总部引进的外省市人才申请人才公寓提供便利。
贸易型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贸易型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对在本市常驻工作的贸易型总部外籍法定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根据任期和合同意向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贸易型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贸易型总部运作模式的最新发展和需求,积极探索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参与各类便利化促进措施试点工作。
四、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除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
五、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实行动态评估,结合企业经营年度报告制度,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或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企业,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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