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
二、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须为在上海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经营网络零售、网络批发、电商服务、生活服务、跨境电商、综合型电子商务、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控股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就同一经营范围,不得同时申报)。
三、创建标准
1.企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合法经营,对于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2.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3.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4.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5.企业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电商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6.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的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7.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8.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境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优秀,在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四、申报条件
1.创建网络零售类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电子商务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商品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2.创建网络批发类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利用互联网促成交易规模在3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网络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交易模式创新、服务保障等方面具有特色。
3.创建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应具备以下特点:
(1)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所运营平台交易额5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卖家审核、产品审核、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双方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和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体系、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特色;
4.创建服务类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
(3)企业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服务区域等方面具有特色。
5.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线销售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所经营平台在线交易额1亿美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30人以上;
(3)企业在营销方式、服务保障、商品或交易双方审核、跨境支付、跨境物流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6.创建综合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列明所包含的分类示范类型(至少两项以上),满足相应的分类标准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100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1亿元以上;
(2)企业员工总数在100人以上;
(3)企业在经营模式、服务产品、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特色。
7.创建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50%,所经营网站流量年增速超过50%;
(2)企业员工总数在20人以上;
(3)企业在运营模式、服务群体、关键技术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五、监督管理
各区对已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结合企业信用信息等手段,实行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定期上报取消其民营企业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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