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认定
一、项目名称
上海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认定
二、申报对象
申报企业须为在上海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
三、认定方向
示范企业应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和整合,着力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促进产业降本增效、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和创新转型。
(一)提高供应链管理和协同水平
普及供应链思维,完善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信息化升级,加强标准化建设,培养供应链专业人才,提高与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形成分工协作的网络体系。
(二)加强供应链技术和模式创新
积极与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设供应链研究中心或实验室,开展供应链技术创新和软硬件研发,推广应用供应链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整个产业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和国际化。
(三)建设和完善各类供应链平台
以平台为重要载体完善供应链体系,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实现系统和数据对接,充分发挥供应链平台的资源集聚、供需对接和信息服务等功能,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供应链生态。
(四)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有条件的企业可加强与商业银行、平台企业等合作,创新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优化供应链资金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供应链核心企业应积极为上下游企业确认往来账款的真实性,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
(五)积极倡导供应链全程绿色化
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
(六)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
有条件的企业可瞄准全球价值链高端资源,建设全球和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拓展和完善国际贸易运营、资金结算、货物分拨等功能,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构建全球供应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效率。
四、申报条件
申报本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
(三)申报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
(四)申报企业应具有较高的供应链管理能力,建有业内较大影响的供应链平台,供应链资源整合能力强,上下游协同合作企业不少于100家;
(五)申报企业具有独立的供应链管理部门,较完善的供应链管理制度,较强的供应链人才力量;
(六)申报企业供应链创新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和示范带动作用;
(七)申报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五、认定支持
经认定的企业,授予上海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称号。鼓励各区研究给予相关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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