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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6]60号)

为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核心功能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溢出效应,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补贴资金操作细则

沪浦科[2016]60

2016822日发布)

 

  为充分发挥浦东新区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核心功能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研发溢出效应,进一步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16]128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条  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经认定的国家级、上海市级及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条  资助内容

  1、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性后补贴资助。资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补贴,国家级、上海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已获区级或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补贴的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后给予补差资助。

  2每年对经认定的浦东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进行考评,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性后补贴。考评主要包括:研发贡献、研发投入、研发成效等方面内容,以量化评分为主。资助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额的20%给予奖励性后补贴资助,新区级企业研发机构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只能获得3次。

  第三条  申请程序

  企业研发机构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补贴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的内容和要求,在浦东科技网上在线申报,提交相关附件,并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第四条  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

  受理部门受理、初审,由操作部门审核提出资助方案,经与财政局会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复核后,报浦东新区科委审批。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浦东新区科委发文公布。

  基金办在立项后,办理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五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操作细则由浦东新区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1]43号)同时废止。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6-08-2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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