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浦农委﹝2018﹞1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农委﹝2018﹞171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农发集团、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本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农委、区财政局制定了《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27日
浦东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本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专项资金。
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类项目:一是为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配套,按《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二是扶持本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区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发展品牌农业、绿色农业和种源农业,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创特色、成体系、树品牌、促营销。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区级统筹、分级负责、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委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前期评审、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跟踪和评价、信息公开、项目审批、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资产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财政资金拨付和下达,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配合区农委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结算等工作。
区农发集团、相关镇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是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内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及其它涉农企业,扶持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一)扶持对象
(1)农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人员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2年,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管理比较规范,有一定的带动性和示范性,综合效益比较明显。
(3)家庭农场、合作社联合社等其它涉农主体,基本条件参照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施主体。
(二)扶持对象为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或其主要产品已取得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优先扶持。
(三)扶持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涉及“五违”尚未整改到位的;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的;
(3)存在失信记录的;
(4)历次审计监督检查中所涉及项目存在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5)未纳入规划保留的畜禽养殖企业。
第六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及拓展农业综合功能,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一)重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现代农业发展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公共(公益)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推介等。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禽、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水平提升等。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建设,农业智能化设施建设,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项目建设如涉及设施农用地,应符合浦东新区设施农用地规划要求,配置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6〕227号)和《浦东新区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浦农委〔2017〕139号)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由区农发集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
(一)区农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区农发集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实施单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区农委审批。
(二)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实施单位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关专业资质、专利成果、专有技术等证明文件;
(3)项目实施内容和投资估算明细表,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表,自筹资金承诺书,项目资产归属及处置承诺书;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项目区位图、现状图和规划平面图;项目主要工程(工艺)设计图、建筑设计图;
(6)镇有关部门(农发集团)出具的就业、增收等带动证明和“五违”情况审核意见;
(7)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8)涉及项目用地的应提供区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9)涉及环评的项目应提供环保部门相关证明文件。
(10)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项目申报前,根据需要事先征求区规划、环保、用地等主管部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经区农委业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二)由区农委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
区农委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形成预算安排,每年8月底之前报区财政局审定,纳入次年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和批复。
(一)预算下达后,经与区财政局协商一致,由区农委将项目批复下达至有关镇人民政府、区农发集团和相关实施单位。
(二)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区农发集团、相关镇人民政府上报区农委、区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按照项目制管理的,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财务监理、资金监管、审计审价、项目验收等制度。“先建后补”项目采用“先建设、再验收、后报账”的方式,经审价审计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审计和审价单位由区农委负责确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完成项目进行审计、审价,其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审价报告,是项目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先开展自验,再由区农发集团、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初验通过后向区农委申请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制,由区农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听取项目实施单位汇报和审计、审价、监理等单位意见,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出具验收报告。重点核查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完成,资金使用是否规范,绩效目标是否实现,档案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等。对于项目建设涉及违规用地的、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与批复有较大距离等情况,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由区农委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直至项目验收通过。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终止,并组织审计和清算。
(三)“先建后补”项目在批复期限内无法完成验收的,不予补贴。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结算和拨付。
第四章 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风险管理,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比例:
(一)重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由区、镇两级涉农主体代建。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生产基地建设),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鼓励区、镇两级涉农主体代建。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新业态培育项目,按“先建后补”方式予以补贴,财政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财务监理费等项目管理费用,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并在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2%计算。项目审计和审价费由区农委部门预算安排,不在项目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和结算。项目资金一般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始建设拨付50%,项目建设完成拨付至80%,项目完成验收结算尾款。项目资金结算,需提供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审计报告、施工监理报告、财务监理报告、相关中标文件及合同发票等材料。“先建后补”项目实行先验收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银行监管。根据区农委、区财政局和指定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银行根据项目批复审核和支付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包括财政资金到账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账户的安全性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终止后,由区农委和区财政局组织清算。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国库。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农发集团、相关镇人民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为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成项目资产归属和管理责任。
(一)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财政性资产归属区、镇两级人民政府,分别登记在区农委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委托区农发集团和相关镇农投公司实施日常管理。
(二)农业生产能力和水平提升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镇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区农发集团和相关镇农投公司经营管理,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和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形成的资产归属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
(四)对上述(一)(二)(三)形成的资产,实施单位承诺对政府补贴部分形成的资产,如涉及动拆迁等,所获得的收益由区政府收回。
(五)建成项目形成的粮食和蔬菜等生产设施,出租给生产主体使用、且生产内容和方式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其中财政性资产部分可免收租金,运行维护费用由承租单位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现代农业发展专项立项政策、申请条件、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考核体系,引导各镇和相关单位管好用好资金。明确责任主体,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绩效管理。专项资金按规定设立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跟踪,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实施效果。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负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浦东新区涉农资金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由本区负责的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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