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 〕126号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 〕126号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和科创中心核心功 能区建设,有效促进专业服务业在新区集聚发展和功能拓展, 优化完善新区产业创新生态体系,增强城市服务功能,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 具有一定体量规模、专业资质、经济贡献度和行业引领性、示 范性、带动性,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经认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业具体包括法律服务、会计 审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以及其他 新兴专业服务机构六类专业服务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企业机构,指2016年1月1日 (含)以后设立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其中:重点企业指年度经 济贡献度超过1〇〇〇万元以上,成长企业指年度经济贡献度超过 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存量企业机构,指2016年1月1日以 前在浦东设立的专业服务业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是指综 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
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评价指标体系综 合考核评定的企业贡献。
第七条对新引进企业机构,重点企业按照企业对新区的 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成长企业按照企业对新区的贡 献程度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对存量企业机构,经认定达到一定标准后,按照 认定年度的前三年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平均数为基数,给予 一定奖励。
第九条对达到一定标准的专业服务业机构,经认定符合 标准的企业高管和中层管理人员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六类专业服务业财政扶持政策,其中 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局负责,会计审计机构由财政局负责,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由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社 局负责,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科经委负责,其他新兴专业服务 机构由商务委负责。
第十一条附则
(一)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 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 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 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发生重大违规事项,存在重 大风险隐患,或经认为不符合扶持办法的事项发生等情形,立
即终止扶持。
(三)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2日起实施,至2020年12 月31日止。本办法政策所涉补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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