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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浦文广影视(2017)46号)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活力和影响力提升“十三五”规划》,支持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文化软实力支持浦东承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作用

浦东新区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活力和影响力提升“十三五”规划》,支持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文化软实力支持浦东承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沪文创办〔2015〕36号)、《浦东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浦府办〔2017〕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浦东新区政府批准的财政资金安排,“十三五”期间每年安排1亿元,同时另行安排每年1亿元用于度假区影视产业专项,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求滚动使用和调整。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聚焦重点、优化管理、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浦东新区区域范围内媒体业、艺术业、工业设计业、建筑设计业、时尚业、网络信息业、软件业、咨询服务业、广告及会展业、休闲娱乐业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突出文化与科技、贸易、金融、旅游、商业、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以下产业门类:

(一)影视产业

支持影视及相关产业在浦东集聚发展。支持在浦东取景摄制、后期制作、人才培训、宣发推广、影视金融等行业内品牌公司落户浦东。

支持名导、名演、名编剧、名制片等骨干人才创制高品质电影,鼓励相关人才在浦东成立大师工作室。

(二)艺术产业

支持艺术品拍卖行在浦东发展,鼓励国内外艺术品博览会落户浦东,支持艺术品产业专业配套服务业的发展。

(三)数字产业

重点支持数字产业中的动漫游戏、互联网视听、文化装备等产业门类,鼓励能够集聚产业资源的平台类(园区)项目建设。

(四)演艺产业

支持利用浦东既有场馆、户外空间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演出活动,鼓励外资及民营演艺机构进入浦东演出市场,支持国际国内优秀演艺经纪机构在浦东市场推出音乐剧等演出剧目和重大演艺活动。

(五)出版产业

鼓励国内外各种类型实体书店落户浦东发展,支持传统出版企业向网络出版、数字印刷、文创园区等新型业态转型项目。

  • 文化贸易

    支持文化贸易功能性项目建设,鼓励文化贸易机构和人才集聚,举办各类文化贸易展会活动。

(七)研究成果奖励

为推动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涉及浦东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设计方案等课题研究,并对经评定合格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八)由市委、市府和区委、区府重点推动的文创产业重大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配套支持(含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奖励、投资引导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受理)

配套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市级资金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项目补贴及政府奖励支持的项目根据区文创(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管委会(发展局)、相关镇等单位的受理窗口受理申报。

第七条(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等新区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并按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具体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项目公示)

对评审确定的文创类(不含影视)支持项目,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报新区文化及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新区财政资金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影视产业项目由度假区管委会报浦东新区影视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新区财政资金报批程序,经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九条(审核拨付)

列入文化创意(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承担主体按计划实施后,按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尾款待验收合格后予以拨款。

 

第四章 申报主体资格

第十条(申报主体资格)

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根据不同的扶持范围和方式发布申报指南,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浦东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记录;

(四)已获区级其他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出现的问题予以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

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验收通过拨付尾款,验收未通过的根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具体验收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会同新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具体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责任)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浦东新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研究类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违规责任)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取消申报项目的主体资格,并列入浦东新区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诫。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评审结果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向全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文广局)、度假区管委会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办法政策所涉资金支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7-12-30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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