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 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沪浦知局〔2018〕3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30日
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发展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引导张江科学城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加强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资助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均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含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周浦繁荣工业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独立法人实体。经认定的大科学设施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的限制,但实际经营地需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
三、资助项目
(一)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对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件10万元;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对进入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
对企事业单位实施专利导航引领科技创新工作,经综合评定,给予50%资助,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GB/T34833-2017)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提升版权运用和保护能力
对获得国家、上海市版权管理部门认定的版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1)专利第一权利人及专利证书上权利人地址在张江科学城和张江核心园。
(2)须为2016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授权的专利。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
(1)专利导航项目须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导则(暂行)》实施。
(2)项目属于生物医药、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高新技术领域,针对上述项目开展专利竞争状况分析、布局收储、协同运用、许可转让、质押融资、创新启示、风险预警、规避设计等。
(3)至少有1名与项目相关的企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实施。
(4)必须与有经验的知识产权导航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5)项目经费使用须满足要求(另行发布)。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四)提升版权运用和保护能力
获得国家、上海市版权管理部门认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根据所申报的项目,按如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1)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a)资助申请表;b)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c)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授权国外发明专利年费补贴:a)资助申请表;b)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验原件);c)缴纳年费发票和收据复印件;d) 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标准必要专利奖励:a)资助申请表;b) 纳入国际、国家标准制定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
a)资助申请表;b)专利导航项目报告;c)专利导航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a)资助申请表;b)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提升版权运用和保护能力
a)资助申请表;b)版权示范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操作部门和申报流程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和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申报单位根据每年发布的《上海市张江科学城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和评审。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会审后,报新区政府审定。
七、资金拨付
对经新区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八、附则
凡申请本细则支持开展海外专利布局的,不再享受《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资助资金操作细则》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项目。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与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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