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8〕17号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沪文创办〔2018〕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的总体要求,加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示范空间的规划建设和认定管理,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空间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以下简称“示范楼宇”)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托楼宇作为物理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色楼宇。
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空间(以下简称“示范空间”)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托相对集中的物理面积,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空间。
第三条(工作机制)
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规划、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市文创办、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负责,并以市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建设纳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机制。
区文创办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参与评估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示范楼宇认定条件)
示范楼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楼宇以独栋的楼宇作为主体,符合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示范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平方米,入驻率达到80%以上;
(三)示范楼宇具备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楼宇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
(四)示范楼宇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有一定空间为文创产品提供展览展示、销售推广等保障与便利;
(五)示范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的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提供政策咨询、产业对接、法务支撑,人才中介等公共配套服务。
第五条(示范空间认定条件)
(一)示范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自有或拥有5年以上空间使用权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示范空间已建成并运营3个月以上;入驻率达到80%以上;
(二)示范空间内产业门类符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面积应占空间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
(三)示范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具备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具有专职运营团队,能为入驻的创业者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融资、法务支撑、政策咨询和资源对接等创新服务。
第六条(其他事项)
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楼宇、空间以及在示范楼宇内的空间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楼宇、空间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报发布)
市文创办根据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求,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楼宇、空间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楼宇或示范空间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或示范空间申请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若申报企业是业主,应提供楼宇、空间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楼宇、空间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楼宇、空间入驻企业清单。
第十条(认定程序)
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区文创办组织推荐,市文创办评审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楼宇、空间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区文创办。
(二)各区文创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区文创产业发展规划,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推荐给市文创办。
(三)市文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名单,经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以市文创办名义予以授牌颁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职能)
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应积极做好公共服务,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环境,做好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
区文创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日常管理,即基本信息登记、动态数据、相应政策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动态评估)
市文创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文创办对已获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围绕工作开展、公共服务、经济社会效益、发展潜力等方面。
第十三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示范楼宇或示范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 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楼宇、空间发展规划严重不符合;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 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四) 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奖惩措施)
经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可优先享受本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评估为优秀或或有突出贡献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市文创办将在其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市文创办责成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其所对应的区文创办应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认定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文创办发现查实,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楼宇、空间。
对被撤销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称号的运营管理机构,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市文创办定期公开发布新认定或被撤销的的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名单,以及市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认定和评估条件可以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和空间的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文创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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