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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闵发改〔2018〕26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8〕5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金”)

关于印发闵行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闵发改〔2018〕26号

各街镇、园区,相关单位:

现将《闵行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闵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闵行区经济委员会

闵行区科学技术委会 

闵行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1日

闵行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8〕5号)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市引导金”)对闵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市引导资金及闵行区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区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区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使用范围根据市引导资金使用范围确定,并根据市引导资金使用范围变化相应调整。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闵行区登记注册、税收户管地在本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申报的具有创新性、引领性和效益性的服务业项目,符合市引导资金申报要求及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方向,且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诚信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支持:

(一)获得过其它各类区级财政扶持资金支持过的同类申报项目;

(二)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三) 上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四)近三年内在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存在极严重失信记录的项目申请单位。

(五)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额度)

区配套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区配套资金与市引导资金比例为1:1。

第五条(管理部门)

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等部门组成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监督稽查和验收等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的联合初审及转报,对项目申报单位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查询。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保障工作,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联合初审及验收工作。

区经委负责配合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联合初审及验收,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筛选优质项目,避免项目和资金的重复申报。

区科委负责配合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联合初审及验收,根据区域科技发展规划筛选优质项目,避免项目和资金的重复申报。

各镇以及街道、开发园区负责配合各自区域内市引导资金申报的宣传启动、申报受理、初步审核、材料汇总、实施跟踪、项目验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申报程序和初审)

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等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引导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启动本区整体项目初审和转报工作,并明确受理截止时间。

(二)各镇以及街道、开发园区应对本区域申报项目的方向符合性、定位合理性、指标科学性、条件完备性等严格把关,并在本区确定的截止时间之前,将项目材料转报至区发改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区发改委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和项目的成长性、创新性和行业带动能力等进行调查分析,分析结果在初审项目时作为参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行业管理实际推荐申报项目。

(三)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标准由管理小组根据市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要求确定。第三方机构须按照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组织行业专家按确定的标准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区发改委提供评审结果。

(四)区发改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审结果对排名靠前的拟支持项目组织进行实地调研,并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委和区科委确定本区参加市引导资金申报的项目名单。

(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和区科委联合行文将项目申报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小组。

第七条(申请提交的材料)根据市引导资金对区报送材料的统一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四)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五)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八)项目单位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及上年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九)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十)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十一)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

(十二)成果或专利证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以上规定若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不一致的,按当年市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第八条(资金拨付)

经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区有关部门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并经市评审小组备案后,方可拨付资金。

区配套资金待获得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区发改委根据市引导资金年度计划的下达通知,书面向区财政局申请相应资金额度,经区财政局批复授权后,由区发改委在年度部门专项预算中拨付资金。

对于获得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若项目中部分建设内容曾获得过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则在区配套资金拨付时予以扣除。

第九条(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具体方式包括报表跟踪、专项稽察、实地调研等。可委托第三方协助开展项目事中监管工作。

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项目实施,并于每季度如实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表,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并由所在各镇以及街道、开发园区向区发改委转报;获支持项目单位应于项目建设中后期积极配合稽察工作,并对稽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项目备案、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向区发改委提出详细变化情况说明,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 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一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将报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市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及核减区级支持资金数额;若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将报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限期收回相关资金。

管理小组会同区审计局、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支持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本区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验收流程)

获支持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竣工)后六个月内,由企业向区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类项目需提交);

(四)由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项目总投资、引导资金到位和使用方向、使用效果等进行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引导资金使用清单和大额支付凭证;

(五)软件类项目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测评报告;

(六)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如有关认定证书、成果和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管理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验收评估工作,并于验收完毕后组织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整改后组织第二次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由项目实际完成内容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引导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承担单位对跟踪管理验收工作的配合程度等四部分组成。对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项目予以撤销,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申请资金使用方向和预算明细执行情况不合规,与审计结果不相符;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采取处罚性措施:

(一)项目第二次验收还未通过的;

(二)项目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政府扶持资金,没有实质性建设内容的;

(三)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且未及时向区发改委反馈情况的;

(四)不配合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的。

处罚性措施包括:

(一)停止拨付剩余资金;

(二)限期收回拨付资金,并视情况取消项目单位3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

(三)将受惩罚项目及其单位情况,反馈给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按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公司法人实行信用核查和信用评价。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极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十四条(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负责解释,并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8-09-1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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