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 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
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嘉府发〔2016〕36号)
为贯彻落实嘉定区《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积极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发展的新趋势,主动对标“中国制造2025”和“四新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发挥嘉定科研院所集聚和产业配套齐全的综合优势,以集成电路及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及机器人产业(以下简称“四大产业”)为主攻方向,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嘉定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以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加大项目引进和企业培育力度
1.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以母基金和联合投资方式重点投资四大产业相关领域。发挥政府基金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对四大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重点项目和优质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2.鼓励优质企业落户嘉定。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优先安排产业用地、专项资助和人才激励政策;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80%奖励;对于存量企业通过增资扩大再生产的,按其增量部分参照执行。
3.支持重点领军企业跨越发展。建立总量为100家的“嘉定区重点领军企业”数据库,每年滚动更新;对列入企业扩大生产予以优先供地,并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视其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和产业投资。
4.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突破发展。建立总量为1000家的“嘉定区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每年滚动更新;对列入企业扩大生产予以优先供地,并以企业入选年度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视其增量部分三年内给予最高80%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实施研发创新和追加投资。企业对区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和1000万元,给予其主要经营者50万元奖励和100万元奖励。
5.支持重点孵化企业快速发展。建立总量为1000家的“嘉定区重点孵化企业”数据库,每年滚动更新;对列入企业在孵化后需要扩大生产予以优先供地,支持区天使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并按约定价格退出,视其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奖励,并可全额补贴其三年内的孵化器租赁费用。
6.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上下游企业。企业重组后总部机构或者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落户嘉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实施并购和产业整合,在并购过程中,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共同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经认定给予并购金额的10%,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企业或高管因并购交易而产生的税收,如纳税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符合条件并经税务机关备案和认可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二、支持企业改造提升和产品示范应用
7.足额配套各级资助项目。优先推荐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各类重大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和认定,并按立项或认定要求足额及时配套扶持资金;对于已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另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3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8.支持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对于四大产业集群的产业化项目,达到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要求的,经认定按照企业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亿元。
9.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于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达到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专项标准的,经认定按照企业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
10.支持企业实施技改项目。对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经认定按照企业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
11.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制造产品。区内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本区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企业的产品或相关服务,三年内经认定的,按照其采购合同金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12.支持企业首台套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对本区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的装备和系统,获得国家或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根据其首次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或系统集成合同,按合同价格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
13.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企业作为主要举办方或承办方,开展市级以上重大论坛、峰会、展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每次活动费用的30%-50%给予扶持,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参加市级以上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每次10%-30%的参展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用联动
14.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对企业自主实施的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重点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后按其研发投入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
15.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建立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功能平台,经认定按平台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扶持,最高3000万元;对运营良好的平台实施升级发展的,经评估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功能平台对本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按照实际服务额度给予30%的扶持,最高100万元。
16.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四大产业集群发展,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紧密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支持企业建立各类技术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8.支持企业进行标准制订。对主导制订相关行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团体标准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19.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对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视不同地区给予最高每件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每件1000元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企业在维权中胜诉的,给予相关诉讼费用的30%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20.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鼓励区内龙头科技型企业牵头建立四大产业集群的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经社团登记和认定后,可给予3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给予同等金额配套扶持;产业联盟、创新联盟或创新服务行业组织运营良好的,三年内经评估后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加大金融、人才和载体建设服务产业力度
21.支持设立四大产业专项基金。鼓励天使、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并购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注于四大产业集群的专项基金。区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创业引导基金和天使引导基金可优先出资并提高出资比例至30%;可按照约定价格退出;各类基金在区内落地经认定可参照“重点培育企业”政策给予支持;各类基金投资嘉定企业或将投资企业迁入嘉定,经认定每一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2.支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对金融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的,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和贴息贴费等支持。对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1.5%给予补贴;对采购区内重点企业生产设备的融资租赁企业或租赁设备的承租企业,按照首次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500万元;对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在按区上市挂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经认定另行给予50万元到500万元的补贴。
23.支持产业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对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优先申请居住证加分、缩短居转户年限和直接落户政策;优先享受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和人才住房补贴政策;优先享受区人才服务卡政策,为其提供在嘉定就医、子女就学等绿色通道。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视其个人对区贡献,三年内给予最高100%的奖励。对于区属各项基金投资的各类孵化企业和初创企业,企业对本单位高端人才或业务骨干给予股权激励的,经认定区属基金所持有股份给予最高1:1的股权激励配套。
24.支持降低企业生产用地和用房成本。经认定新引进的重点企业,购买区内土地用于生产、办公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购买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置价的10%-30%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最高1000万元;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100%予以补贴,三年累计最高1000万元。现有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对存量工业用地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而提高容积率的,对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视其对区贡献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
25.支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信息基础设施费用。全面落实国家和市级出台的各项降低企业税费的政策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经认定的企业,减免区级相关费用。对企业在信息化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运营费用,三年内给予30%-50%的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6.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以四大产业集群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孵化器等产业发展载体。鼓励专业的产业地产发展商和运营商参与园区二次开发建设,在项目落地、提升容积率、土地性质转性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和园区二次开发,可按照“区重点培育企业”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贴;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载体可按照“区重点孵化企业”予以支持,并根据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园区公租房建设,鼓励单个园区或多个园区联合,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园区人才租住。
五、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27.支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鼓励与四大产业集群相关的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在嘉定落户,对在国际、国内或者行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中介机构落户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可以按照“区重点培育企业”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类中介组织参与产业招商,对在引进优质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28.支持开展进出口通关政策试点。鼓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四大产业集群企业开展贸易便利化服务,充分利用好嘉定出口加工区转型综合保税区的机遇,推广上海自贸区各项政策措施先行先试,为企业提供更加快速、便利的口岸服务。
29.加强产业研究和政策研究。由区经委牵头、区相关部门和街镇联合,加强四大产业集群的产业发展趋势、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跟踪研究;加强对国家和各省市、地区对推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为制定及时有效的政策提供决策建议。
30.优化政府服务和保障措施。由区产业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全区产业发展的各项具体工作。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完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每一个四大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在引进、落地和建设等环节建立专业的服务团队,实行一条龙的保姆式服务,加快项目落地和建设进度。
六、附则
本政策支持范围是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中的企业、机构、平台、园区和个人,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执行。
本政策与区其他各项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共同承担,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以政府直接补贴或股权投入等合理方式予以支持。
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认定工作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如注册地迁出嘉定区,或有弄虚作假申请扶持的,区政府有权追回其享受的扶持资金。
本政策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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