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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嘉经〔2017〕31号

为加快推动我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嘉府发〔2016〕36号)和《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办法》(嘉经〔2017〕12号)有关规定

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嘉经〔201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动我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嘉府发〔2016〕36号)和《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办法》(嘉经〔2017〕12号)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定《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4日

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动我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和重点企业发展(政策第2~5条)

(一)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下同)

1、新引进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且该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需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认缴;

2、增加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且该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需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认缴;

3、经认定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孵化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二)申请材料

1、新引进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证明材料;

2、企业增资及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证明材料;

3、重点孵化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企业主要经营者是指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家企业仅一人能申报。

二、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政策第6条)

(一)申报条件

1、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且并购活动经区经委备案的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总部型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市级总部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备案的《嘉定区企业并购备案申请表》;

3、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4、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需提供高端品牌证明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实施并购和产业整合的,需先向区经委备案。

三、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政策第7~9条)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经区发改委、经委、科委等职能部门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立项或扶持的各类重大研发、技术改造、产业化等项目。项目成立时间以国家和市相关部门认定、立项时间为准。

(二)申请材料

1、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扶持资金确定后,首批拨付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70%。

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政策第10条)

具体参照《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支持企业产品区内应用(政策第11条)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嘉定且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购买由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生产的符合区四大产业指导目录的产品进行示范运用。

(二)申请材料

1、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企业首台套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政策第12条)

(一)申报条件

自主研发生产并获得国家或市级部门认定的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项目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国家或市级认定文件复印件;

2、产品的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政策第13条)

(一)申报条件

1、经区经委备案的并由区内四大产业企业主办或承办,且活动主题符合嘉定区四大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定位的市级以上重大商务活动。

2、参加市级以上且活动主题符合四大产业方向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经备案的《嘉定区四大产业举办重大活动备案表》;

2、活动相关情况介绍;

3、活动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境外活动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6、展会期间工作图片(需含公司名称或标志);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企业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区经委备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是指有中央、省市级领导或相关官方机构参与,并在业界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商务活动,不包括企业培训、参观、产品发布、展销等活动。

3、企业在嘉定区外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原则上必须有相关官方机构共同主办或承办。

4、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费用,须凭借活动相关合同及相匹配的发票予以认定后支持。

5、参展费用支持仅限于展位费,不包括展位搭建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每家企业最高申请6个标准展位。

八、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政策第14条)

(一)申报条件

研发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与项目核心技术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且上年度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二)申请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重点技术研发项目情况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4、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政策第15条)

(一)申报条件

1、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

2、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检验检测平台;

3、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请材料

1、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市级检验检测平台、国家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政策第16条)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7〕13号)执行。

 

十一、支持企业建立各类技术研发机构(政策第17条)

(一)申报条件

1、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二)申请材料

1、被评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二、支持企业进行标准制订(政策第18条)

(一)申报条件

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二)申请材料

1、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三、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政策第19条)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为知识产权的第一权利人,且专利统计在本区(专利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在嘉定区)的企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家主管部门登记或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且无权属、侵权等纠纷的企业;

2、获得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的企业;

3、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被受理或获得授权的企业;

4、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专利权合法权益并获得胜诉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或授予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PCT发明专利、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3、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港澳台地区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费用清单;

4、维权专利的授权证书复印件;

5、法院判决书、“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及法律调解服务费”单据等凭证复印件。

(三)说明事项

申请资助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1)该专利在法院裁定时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授权;(2)非专利实施实体;(3)单位内部或有经一方以上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相关单位之间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存有的专利权纠纷;(4)一个年度内同一家单位获得资助超过3次的维权项目(案件)。

十四、支持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政策第20条)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集群产业联盟和行业组织。

(二)申请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创新联盟备案申请表》/《嘉定区四大产业创新型行业组织备案申请表》;

2、联盟理事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社团登记和认定文件复印件;

4、联盟或者行业组织的章程;

5、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三)说明事项

    联盟及行业组织需向区科委备案

十五、支持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政策第21、22条)

(一)申报条件

1、落户区内实缴资本1亿元以上、专注于四大产业、投资至少1家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且产生地方贡献的专项基金;

2、为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提供担保的区内持牌担保机构;

3、采购区内重点企业生产设备且落户嘉定的融资租赁企业或租赁设备的承租企业;

4、实现股改上市挂牌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金融服务企业明细表》;

2、基金投资企业协议及资金证明复印件;

3、担保、租赁等合同及资金证明复印件;

4、采购或承租区内经认定的四大产业重点企业生产设备的合同及资金证明;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股改上市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在国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十六、支持产业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集聚(政策第23条)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创业人才和领军人才,以及重点企业的高管。

(二)申请材料

1、认定文件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重点企业高管仅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十七、支持降低企业成本(政策第24-25条)

(一)申报条件

在区内购买、租赁土地或厂房用于四大产业领域的生产、研发和办公的,或对现有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进行改扩建厂房及辅助设施提高容积率的重点企业;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申报政策第25条中关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扶持,参照《关于开展2018年度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两化融合创新发展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执行;

2、房屋厂房的购置价和租赁价应合理公允,符合市场价格水平。

 

十八、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和众创空间建设(政策第26条)

(一)申报条件

新引进(开发)的以四大产业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且入驻的四大产业企业达到20家以上或占总入驻企业的50%以上。

(二)申请材料

1、入驻的四大产业企业明细表;

2、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对新引进(开发)的经区政府认可的产业园区,可在立项批复后,按其投资额确定扶持比例,并先期拨付30%扶持资金,待园区投入运营,再拨付30%,待四大产业企业入驻率达到50%(含)以上,再拨付40%扶持资金。

十九、支持培育各类中介组织(政策第27条)

(一)申报条件

1、新引进的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介机构;

2、在引进项目过程中起到突出贡献的区内外中介机构。

(二)申报材料

1、房屋购买或租赁合同,购买办公用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2、行业内影响力证明文件;

3、机构引进优质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机构所引进的企业或项目必须是经认定属于四大产业集群范围内的,突出贡献是指当年度引进1家以上符合四大产业重点领军企业,或3家以上符合重点培育企业,或10家以上符合重点孵化企业。

二十、附则

(一)申报主体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或机构。

2、其他符合各项政策申报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二)申报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专项材料外,所有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扶持政策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4、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1、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

2、企业向所属街镇提出申请;

3、街镇初审,并将通过初审项目汇总报区经委;

4、区经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小组最终确认;

5、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6、个别事项如需其他程序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事项

 1、申请扶持的企业三年之内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经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2、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企业单项扶持资金超1000万元,可以分年度执行。

3扶持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2:8共同承担

4、经查明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申请;已同意的,撤销其申请,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报,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5、本细则未尽事项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再作补充规定。

    6、本细则由区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7-12-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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