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7]13号)
关于印发《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完善产学研合作创新服务体系,提高科研成果的“溢出”效益,加强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嘉府发〔2015〕32号)、《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服务嘉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府办发〔2015〕72号)和《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助旨在鼓励和促进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专项资助资金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设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区级产学研合作项目。
(一)面向集成电路及物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及机器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支持行业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企业开展广泛的产学研合作,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组织和监督
第六条 区科委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专项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 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束后,扶持结果将在“嘉定科技博览网”(keji.jiading.gov.cn)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发文明确当年扶持名单,并复函告知相关街镇。
第八条 对申报专项资金获得批准的项目,区财政按照最终评审公示结果统一拨付给项目实施。
第九条 产学研项目扶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账目明细、公开公正、强化管理原则。
第十条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和企业所在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必要时区科委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11日发布的《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4]5号)同时废止。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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