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发改〔2017 〕288 号 )
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发改〔2017 〕288 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服务促进本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 〕32 号)、《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 〕76 号)、《宝山区关于加强“ 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2017 〕51 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宝山“ 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 和加快现代化滨江新城区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服务上海“ 四个中心” 以及科技创新中心、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设立“ 宝山区金融服务专项资金” (以下 简称“ 金融专项资金” )。为提高金融专项资金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金融专项资金3200 万元,镇(园区)按有关规定予以匹配。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金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区金融业发展并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发展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第四条 支持对象
(一)区域范围内的各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二)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在本区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其他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服务类企业或组织;
(三)纳入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发展
1 、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500 平方米以上从事合规投资业务的,经审定,可以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60% 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5%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300 万元。
2 、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投资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的,给予项目运营补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50 万元补贴。在“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20 万元补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最高给予股权投资企业或金融类机构(推荐机构)10 万元补贴。
3 、对注册在我区的股权投资企业引进的企业,优先纳入上市挂牌培育库中,参照《宝山区关于加强“ 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优先申报。
(二)鼓励 金融 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集聚发展
4 、对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给予30 万元开办费补贴。
5 、对市外的证券公司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给予30 万元开办费补贴。
6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以及直接隶属于总部的区域性业务总部、营运总部等金融服务机构落户本区的,按照实收资本的1% 给予开办费补贴,最高500 万元。
(三)鼓励企业 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7 、本区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具备上市辅导资格的,或拟在海(境)外上市,完成海(境)外上市所需的重组构架的,给予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对完成上市辅导,且申报材料已经中国证监会(其他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的机构)正式受理的,给予100 万元的中介费补贴;企业成功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后,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
8 、上市挂牌培育库中的企业,通过“ 买壳” 、“ 借壳” 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在境内或海(境)外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
9 、对区外现有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
10 、企业上市后3 年内,累计将直接融资额的50% 以上(含)用于本区产业投资且投资额实际到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投资额在1-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最高100 万元;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 给予奖励,最高200 万元。
11 、对股改后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 板和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对成功在E 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 万元扶持; 对成功在科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50 万元扶持。
12 、对股改后进入“ 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中介费扶持,最高150 万元。
(四) 鼓励普惠金融,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13 、鼓励银行为尚未实现全面入住的保障性住房基地提供金融服务。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完善保障性住房基地金融服务,满足入住居民金融服务需求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经认定,按照租房和购房面积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每100 平方米补贴10 万元,最高补贴100 万元;对自助式综合服务类银行便利终端机器(ATM 机),给予每台2 万元的补贴。
14 、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化、批量化的融资服务,每年最高安排150 万元。
15 、经区政府同意,对国家及本市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协会、专业组织、专业企业等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和实际效果的产业金融对接会、推介活动、项目洽谈等,根据实际发生场地、布展和宣传费用的50% 给予支持,单项最高100 万元。
16 、鼓励区金融业联合会发挥作用,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类企业落户宝山,开展金融服务创新,举办直接融资推介会或对接会,推动金融服务区域“ 调结构、促转型” ,搭建银政企良好沟通互动平台,根据形式内容、效果影响等,按实际发生的场地、布展和宣传费用给予支持,单项最高50 万元。
17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对其在存续期内进行专项审计、风险排查等专业服务支出给予最高20 万元支持。
18 、对于我区参与出资股权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生的专业咨询、法律服务、审计服务等费用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最高50 万元支持。
(五)其他
19 、对宝山贡献大、行业影响力强的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 原则,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 、宝山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 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2 、本区上市挂牌企业需要申请扶持资金的,应当在启动上市挂牌程序前到宝山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入库手续。
3 、对于既适用政府上级部门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 、《宝山区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或《宝山区拟上市(挂牌)企业金融专项资金申请表》;
3 、申请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项目须提供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5 、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金融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 调结构、促转型”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 年6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 年5 月31 日。 相关附件下载: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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