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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级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宝科委[2018]30号)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宝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经区科委批准立项、获得区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宝山区科委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与《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材料报送至区科委,相关业务科室完成项目验收材料审核。

2、区科委根据项目类别,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3、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验收结论。

三、项目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2、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3、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区科委扶持经费、及自筹经费等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根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4、项目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指项目执行期内):

项目执行期间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验收上月度财务报表,第三方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2份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许可证,100%项目销售发票清单、60%的发票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请根据考核指标提供附件材料)

5、项目财务专账管理凭证:财政扶持经费的财务支出明细及凭证复印件;

6、区科委扶持经费在15万元(含)以上的科技项目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要求提供原件一份,其余用复印件)。审计报告应包括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区科委扶持经费、自筹经费等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五、项目验收标准及结论

1、验收标准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数是由项目的验收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得出。验收分值与验收结论的对应关系如下:

(1)75分以上的(含75分),验收合格;

(2)60分至75分之间的(不含75分),验收结题;

(3)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

2、验收结论

区科委根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专家评分,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等综合做出验收结论。

(1)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资金余额;

(2)验收结题:项目部分指标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佳,停拨资金余额;

(3)验收不合格: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且差距较大,停拨资金余额。

六、本规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9月7日        

 
 
 
 
创建时间:2018-09-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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