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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商务委〔 2017 〕 29 号 )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 “ 调结构、促转型 ” 工作进程,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 2013 〕 3 号)、《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 2017 〕 51 号)及《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行〔 2014 〕 60 号)制定本办法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宝商务委〔 2017 〕 29 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区域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 “ 调结构、促转型 ” 工作进程,有效发挥政策效应,依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 2013 〕 3 号)、《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宝府〔 2017 〕 51 号)及《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行〔 2014 〕 6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 5000 万元,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宝山区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的金融服务、商贸服务、邮轮服务、信息服务、科技服务、旅游服务、专业服务、现代物流等领域的新兴服务业发展和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引入,着力培育服务业 “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 ” 。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征纳税关系落户的企业。且这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五条 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支持申请国家、本市相关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或项目申请国家和本市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获得国家和本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相关政策配套要求由引导资金予以配套。 
  (二)支持服务业载体建设 
  积极鼓励服务业载体吸引具有品牌价值、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优势的企业落户,吸引总部型、集团型、功能性企业落户,鼓励服务业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升品质,推进专业化、主题化、品牌化招商运营服务,根据运营绩效给予运营主体一定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用于载体招商和功能打造。每个服务业载体年度原则上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 500 万元。 
  (三)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 
  1 、支持引进带动性、功能性明显的服务业企业 
  对列入《上海市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服务业重点企业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对近两年内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 500 ㎡ 以上,公司规模 30 人以上的重点企业,经审定,按企业一年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 60% 或新购办公用房总价的 5% 的标准给予相应的租金或购房资金补贴,最高 300 万元。对于设立或者迁入我区满两年以上的企业,因公司发展需要扩租办公用房面积达到支持标准的,经审定后按上述标准予以支持。对已获各类创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2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 
  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以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 , 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扶持。支持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区设立研发机构 , 对近两年内新引进或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研发中心,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 给予 10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3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服务业品牌。 
  对于引进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宝山区内设有独立子公司,或在本区设立企业总部的知名餐饮企业经申请认定,对于餐饮企业,按照区内新开门店建筑面积 30 ㎡
-100 ㎡ (含 100 ㎡ )、 100 ㎡ -200 ㎡ (含 200 ㎡ )、 200 ㎡ 以上三个等级,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对于零售企业,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10 万元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对于引进国内外知名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或在宝山区内设有独立子公司,经申请认定,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3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对于引进涉及民生工程且自主经营,实行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一服务、统一品牌管理的商业连锁企业在本区设立总部,建筑面积 1000 ㎡ 以上,经申请认定后,按区内每家新开门店给予 8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对注册落户我区的国别商品中心(商品直销中心),经市商务委认定,在区内新开的国别直销网点,建筑面积 300-1000 ㎡ 及 1000 ㎡ 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8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且不得超过投资总额 50% 的标准。 
  4 、支持引进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区域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 
  鼓励引进发展各类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100 亿元的,给予 3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500 亿元的,给予 8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1000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其他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综合服务平台,自引进或设立年度起年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5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交易额(开票)首次超过 30 亿元的,给予 80 万元的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5 、支持举办各类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 
  鼓励在宝山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服务业重大活动、专题调研等项目,经认定,给予相应的引导资金支持。支持举办、参与经区政府批准的各类有利于促进区服务业发展的活动,包括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经认定,按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 50% 的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有利于推进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课题调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集聚区的专题方案研究等,按合同实际约定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经区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按区政府批准的支持金额予以扶持。 
  (四)支持邮轮产业发展和能级提升 
  支持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 “ 实验区 ” )和上海国际邮轮产业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区(以下简称 “ 试点区 ” )的功能建设,促进邮轮、游艇、游船产业集聚,对落户实验区、试点区的企业和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给予重点扶持。 
  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邮轮公司,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邮轮船舶供应企业、邮轮船务、邮轮设计、邮轮维修、邮轮咨询、邮轮港口服务、邮轮配套服务型平台、免税商店、邮轮代理、邮轮旅行社、邮轮人才培训等邮轮配套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实验区、试点区内近两年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并租、购办公用房的游艇企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的 5% 给予一次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上述企业亦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申请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支持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 2009 〕 41 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 〕 62 号)、《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 “ 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 ” 的通知》(旅办发〔 2014 〕 116 号)和《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沪委发〔 2011 〕 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宝山区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促进本区旅游产业提质增效、规范发展,进一步凸显旅游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带动作用,具体根据《宝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建设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区实施规定》执行。 
  (六)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鼓励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和引进国际性行业协会落户本区。支持引进对本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引领提升作用的全国性、全市性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落户本区,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 2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对落户在本区,并且上一年度引进落户我区企业 50 家以上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机构,经区有关部门绩效评定,给予 20 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 
  (七)经区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宝山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负责区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评审、实施、监督和评估。具体申报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1 、项目申报 
  根据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要求,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转发申报通知。各申报企业经所属镇、园区初审同意后提交申报资料。 
  2 、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及综合评估工作。 
  3 、审核转报 
  区商务委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区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统一上报申报资料至申报主管部门。 
  4 、资金配套 
  区商务委将申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项目),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资金配套。 
  5 、验收评估 
  申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经申请,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工作。 
  (二)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流程 
  1 、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每年 7 月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年度申报工作,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宝山区人民政府、区商务委等网站上在线发布申报通知。 
  各镇、园区组织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及筛选,审核通过后予以上报。 
  2 、综合评审 
  区商务委受理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实地走访企业,审核通过的企业(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及综合评估,并将评审、评估结果报请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 
  3 、资金拨付 
  经审议通过后,宝山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将审定结果书面通知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按相关规定执行拨付流程。 
  4 、绩效评估 
  区商务委根据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国家、本市各类支持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 、申请材料以国家、本市各相关部门的申报文件要求为准; 
  2 、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二)申报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 、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及自我评价; 
  2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需申报单位和所属镇、园区分别加盖公章); 
  3 、宝山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信息表; 
  4 、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盖章); 
  6 、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承诺书; 
  7 、受理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管理和监督 
  (一)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和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 “ 调结构、促转型 ” 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获支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商务委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区商务委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有关文件反馈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或者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由区商务委报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限期收回部分或全部引导资金。 
  (三)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除将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个人和机构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7-06-01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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