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项目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1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发挥产业技术研发应用对创新驱动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一)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是指项目研究内容或生产的产品应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在所属领域突破关键技术,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应用前景好,能够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产业化重点领域示范应用项目,是指研究内容或生产的产品包含新技术、新模式,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或者项目可在制造领域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智能化管理和服务等应用领域发挥引领和示范效应。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区产业政策》规定编制松江区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及重点领域示范应用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起始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无未完成验收的同类型专项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项目总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
(二)项目总投入 500 万元(含)以上的产业化重点领域示范应用项目;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八条(支持标准)
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30%补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万元。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5 月至 6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园区)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等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由区经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首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专项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经委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确定为产业化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及重点领域示范应用专项支持项目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 50%,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相应后续拨付资金;非重点项目即一般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在立项后核定支持金额,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实际支持金额并一次性拨付。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1、承担单位为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市级、区级);
2、承担单位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市级、区级);
3、承担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
4、承担单位为外资研发中心;
5、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区经委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核定专项支持资金拨付金额,并联合区财政局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予以接受和配合。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表,6 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向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3、第三方审计报告;
4、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知识产权、产业化成果、奖励、鉴定、查新等证明材料;
5、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评价与反馈报告;
6、项目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销售合同汇总清单及大额合同复印件;
7、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委签订的项目合同;
8、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 3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 6 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经委确定验收的评审专家成,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时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合同规定指标的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它相关验收内容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
项目验收采用专家意见制。经过专家共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专家验收意见可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结题以及不合格四类。区经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做出验收结论:
(一)验收合格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核拨全额专项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全额拨付核定的专项支持资金。
(二)验收基本合格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核拨 50%专项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拨付 75%核定专项支持资金。
(三)验收结题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拨付 50%核定专项支持资金。
(四)验收不合格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尾款,并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情况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经区经委书面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按变更后的要求完成项目。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填报项目撤消申请表申请撤消,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 30%;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 2 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区经委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区经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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