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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62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本区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和用户单位合作,积极开展高端智能装备自主研制创新,实现首台装备突破,激发用户使用首台装备的积极性,加快投入工程应用,提高本区装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自主化水平,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在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属于国际、国内首台、首套或首批次的高端装备,包括高端单机装备、高端成套装备和高端核心部件。其中首台、首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第一台或第一套高端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高端装备产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区产业政策》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项目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指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起始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五)无未完成验收的同类型专项项目。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项目应为本区装备研制企业已经与其用户单位形成销售合同的项目;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为该装备的第一单销售合同。

(二)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八条(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我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生产企业,根据其签订的首台(套)技术装备销售合同,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 30%,给予生产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5 6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镇(园区)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等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由区经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首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专项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区经委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确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专项支持项目的,若项目为重点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 50%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相应后续拨付资金;非重点项目即一般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在立项后核定支持金额,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实际支持金额并一次性拨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1、承担单位为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含国家级、市级、区级);

2、承担单位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市级、区级);

3、承担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

4、承担单位为外资研发中心;

5、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区经委根据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核定专项支持资金拨付金额,并联合区财政局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予以接受和配合。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表,6 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向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价报告;

(三)第三方审计报告;

(四)用户接受单/开箱单或其他用户接收证明材料;

(五)银行转款凭证或质押金凭证;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经委签订的项目合同;

(七)与项目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 3 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区经委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说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超出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间 6 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视为验收不合格。区经委应当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材料后对材料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区经委应当在 1 个月内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内容。

(二)对符合要求的,区经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6 个月内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由区经委确定验收的评审专家组成,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时所签订的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合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情况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其它相关验收内容等层面进行考核与评价。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项目验收组依据《验收计分体系》对项目进行验收打分(100 分制)。区经委根据分值做出验收结论:

 

(一)项目打分分值高于 80 分(包括)的,则视为验收合格,若项目为重点项目,核拨全额专项支持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全额拨付核定的专项支持资金。

(二)项目打分分值 70 分(包括)至 80 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基本合格,若项目为重点项目,核拨 50%专项支持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拨付 75%核定专项支持资金。

(三)项目打分分值 60 分(包括)至 70 分之间的,则视为验收结题,若项目为重点项目,不予拨付专项支持资金尾款;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一次性拨付 50%核定专项支持资金。

(四)项目打分分值低于 60 分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若项目为重点项目,不予拨付专项支持资金尾款,并依情况收回已拨专项支持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若项目为一般项目,则不予拨付专项支持资金,并依情况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填报项目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经区经委书面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按变更后的要求完成项目。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半年及以上);

(五)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项目撤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主动填报项目撤消申请表申请撤消,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所在街镇(园区)盖章同意后,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研制内容,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合同金额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 30%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一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区经委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区经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专项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4 8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9-04-08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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