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新引进重点先进制造和新兴服务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7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突出科创引领,补齐发展短板,增强内生动力,实现“松江制造”迈向“松江创造”,鼓励和吸引各类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落户松江,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新引进”企业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松江注册且税收落地的企业。新兴服务企业是指高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领域的重点企业。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一)坚持“总量锁定、阶段平衡、上限封顶、先取后予”的原则,根据企业落地后一个财务年度的税收给予相应扶持;对特别优质的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先予后取”,但对项目产业专项扶持的总额应不得高于企业注册之后五年内预估缴纳税收的地方实得部分总额,同时须签订双方保障协议。
(二)一般按照“一年一结”的原则进行相关政策兑现,如企业达不到其承诺的有关税收或者产业发展的目标,可以不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扶持政策的执行额度,必要时可以收回已发放的扶持款。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区产业政策》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第六条(支持范围)
本专项资金适用于松江区新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服务业优质项目落户松江。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对新引进的重点先进制造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领域的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给予最高 300万元补贴;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补贴。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4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制造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 1 亿元,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 3000 万元;
(二)属于卡脖子工程和颠覆性技术发展等领域的重点或功能性项目可适当降低门槛,予以“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三)租赁(购置)生产办公用房是指企业本部租赁(购置)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1、《松江区新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兴服务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获得国家级等各类奖项和资质的证明;
5、上一年度税单及汇总表;
6、租赁或购置费用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9、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0、企业承诺所报资料及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小组会议对扶持奖励资金进行审定,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对于新引进的经认定符合“6+X”产业导向的重点先进制造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专业服务、文化创意领域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原则上,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其租金最高 50%给予补贴,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金额最高30%给予补贴,分三年按 40%、30%、30%比例发放。
具体标准采取打分制:
(一)得 90 分及以上,给予 50%的租金补贴或 30%的购置补贴;
(二)得 75 分及以上,给予 30%的租金补贴或 20%的购置补贴;
(三)得 60 分及以上,给予 10%的租金补贴或 10%的购置补贴。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
区经委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评审、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申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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