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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企业自主品牌建设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0号)

为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促进我区企业提升品牌,打造我区质量新高地,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推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促进我区企业提升品牌,打造我区质量新高地,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区产业政策》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编制资金计划,区市场监管局、区经委对相关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质量管理类项目

1、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表彰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组织,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

2、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和上海市质量金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全国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全国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上海市质量金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全市行业标杆示范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质量管理方法创新、品牌建设创新、质量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上海市政府发文表彰。

3、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授予质量管理水平较高,提升质量水平工作成绩显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苏浙皖赣沪地区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主管部门表彰。

(二)品牌建设类项目

1上海品牌认证:是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运用认证方法对上海的服务、制造、购物、文化及标准等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开展第三方评价,符合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认证机构。

2、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 佳: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 应符合苏浙皖赣沪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分工布局的要求,并具有用户满意程度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等基本特点,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主管部门表彰。

3、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和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有一批质量好、效益佳、市场占有率高、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高,政府抓质量工作卓有成效,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由质检总局统一命名,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由上海市质量主管部门命名。

4、涉外商标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或者直接向他国商标主管部门申请商标注册。

(三)标准制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代表我国提出国际标准提案或担任工作组(WG)、项目组(PT)召集人的,由本区单位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的,经 ISOIEC ISO 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国家标准:由本区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标准。

3、行业标准:由本区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经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4、上海市地方标准:由本区单位主导或参与制修订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5、团体标准:由本市社会团体发布的,且由本区单位主导制定的,经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且被政府采信的标准。

(四)标准领跑者项目

1、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比:由本区企业制定且已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经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比,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的标准。其中五星要求企业标准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四星要求企业标准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部分超越国际先进水平,三星要求企业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区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比:由本区企业制定且已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经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比,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的标准。其中五星要求企业标准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四星要求企业标准水平达到国际一流水平,部分超越国际先进水平,三星要求企业标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1、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由本区单位组织承担并已通过项目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2、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的,由本区单位组织承担并已通过项目验收的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六)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1、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并积极推进本区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承担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的项目。

2、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落户本区并积极推进本区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标准化技术组织。

3、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并有效开展工作的本区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展会补贴项目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国家、市、区工业博览会、技术交易会、军民融合展览会、商品交易会、展示会等重要商务活动的企业,给予展位费补贴。

 

第五条(支持标准)

1、依据《上海市上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新上海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已认证的海品牌企业,再次获上海品牌认证的,每次资助 10 万元。

2、依据《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100 万元和 30万元。

3、依据《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组织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80万元和 30 万元。

4、经苏浙皖赣沪四省一市质量主管部门评选为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 佳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

5、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质„2012‟191 号),对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万元。

6、通过市级质量主管部门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

7、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30 元、10 万元、10 万元。

8、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60 万元、20 万元、万元、5 万元。

9、对主导制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15万元。

10、对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比活动荣获五星、四星、三星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万元。

11、对区级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荣获五星、四星、三星的企业,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5 万元、10万元。

12、对通过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15 万元。

13、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14、对开展涉外商标注册,并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 30%的涉外商标注册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 5 万元。

15、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简称进博会)、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简称上交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简称中国工博会)的企业,对参展展位费给予 50%补贴,最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组织;

2、组织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3、符合 G60 科创走廊产业导向,技术水平先进、创新性显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4、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 3 年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2、近 3 年因组织责任导致重大用户(顾客)投诉;

3、当年度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4、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6、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3 月至 4 月期间,区经委发布企业自主品牌建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申请项目原则上是未获得过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项目申报)

(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在通知中说明申报所需材料,除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证、等材料,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选择提供下列证实材料:

1、上海品牌认证证书;

2、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证书;

3、苏浙皖赣沪质量工作先进单位、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 50佳通报;

4、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命名公告;

5、标准制修订项目提供正式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说明,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国际标准另需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6、标准领跑者项目提供企业标准文本,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报告或者评估结果公告等证明材料;

7、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点项目的验收评估报告或者验收证书,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

8、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的项目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承担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有效证明材料,承办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工作经费或重要国际标准化活动经费决算明细清单;

9、国际注册申请书,国际商标注册证,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多个单位同时承担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10、企业参展合同和发票。申报单位需将申请材料报所在街镇园区,街镇园区对企业

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推荐意见,并向企业提供书面反馈材料。质量、品牌、商标、标准类申报企业向区市场监管局递交具有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区市场监管局审查汇总后提交区经委。展会参展类项目申报,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区经委。区经委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向区政府提交项目扶持请示,根据区政府批复予以扶持资金拨付。

 

第九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条(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单位进行资金拨付,并向新认定的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发放证书。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4 10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创建时间:2019-04-10 15:50
项目申报通知
项目公示公告
咨询项目申报问题 13818084850(微信) 021-5783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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