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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总部经济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59 号)

为进一步落实 G60 科创走廊规划,推进松江经济结构转型发展,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松江区设立总部,引导松江区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 G60 科创走廊规划,推进松江经济结构转型发展,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松江区设立总部,引导松江区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结合松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引进总部,是指 2016 1 1 日以后在松江区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存量企业总部是指 2016 1 1 日以前在松江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评估。松江区服务业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服务业办)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经区服务业办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支持计划,并报区政府。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和经济效益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几类:

(一)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 )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大企业总部

1、申请前一年度母公司净资产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本区纳税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企业。

(三)区域性总部

1、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额超过 3 亿元人民币;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本区纳税总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是跨省企业。

(四)高成长性总部

1、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本区纳税总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符合松江区 G60 科创走廊产业导向;

4、企业具有高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5、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 3 家,其中至少有 1 家跨省企业;

6、企业或其投资方为行业龙头企业(行业排名前 50 强)、已获得 B 轮以上投资的企业、科创型企业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对经认定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分别给予最高 1000 万元、1000 万元、万元、400 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在本区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认定后三年内,每年按照其研发办公用房租金实际发生额给与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认定后购建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的,按不高于购建价的 10%且不超过申请前两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实得部分,参照开办费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和构建补贴与开办费补贴可按就高原则享受。

 

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总部类型升格,升格后另行补足资助差额。新引进总部企业依据本细则每年享受的支持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所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实得部分。新引进高成长性总部享受相关政策还须上一年营业额或纳税额同比增长 30% 以上。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的,其对松江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引进总部的相应政策给予支持。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3-4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等,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

2、松江区总部机构认定表;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均为复印件);

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

5、申报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6、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管理的企业需有其母公司授权管理相关证明);

7、申报企业上年度税单(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8、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核和必要的现场核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开展总部评审初审。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单位,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项目审核通过后,专项支持资金中开办资助和购建房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原则上按照 4:3:3 分三年执行。租房补贴按照实际研发办公使用面积发生租金额分别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型总部、高成长性总部在三年内给与 50%50%40%30%比例的补贴。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经认定的项目单位应当每年四月向区经济委员会报送《总部运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功能发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经济数据、企业合规情况。该报告作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凡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项目单位,不得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已认定为总部的撤销认定。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经委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区经委审核后报区服务业办。

(一)总部名称发生变更;

(二)总部法人发生变更;

(三)总部功能发生变化。

 

第十六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九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区服务业办、区经委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评审小组对总部企业每三年复核一次,重点复查企业总部功能、经济贡献等情况。原则上,复核时企业经济贡献应不低于认定时企业的经济贡献。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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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4-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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