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新引进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4 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支持引进先进制造企业,推动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项目后续评估管理工作。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协助区经委做好项目后续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为本区新引进项目,项目主体或主要投资方未在本区投资过其他项目;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发展前景的盈利企业;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标准)
按照其核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 10%的资金扶持,项目中的基建投资按不高于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30%计入,每个项目的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区重点扶持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达产时土地产出率均须达到《上海市产业用地指南》对应行业用地推荐值的 110%以上,税收产出率不低于万元/亩。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且必须纳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三)取得土地的项目,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验收。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市、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8 月至 9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项目申报)
企业在项目开工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进度 40%后,可向区经委申请扶持资金,同时需经项目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同意。在引进项目时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九条(项目评审)
项目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联席会议进行联合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核实。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下达资金计划。首次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 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在引进项目时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报送
区经委,区经委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般要求在资金计划下达后三年内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区经委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和指标组织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与相关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对项目进行验收。
(一)验收通过符合以下情况的,区经委做出验收通过决定。项目单位已经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70%及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其中,项目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90%及以上全额核拨专项资金;项目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计划核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70%(含)但不足 90%的,按扶持资金的 70%拨付。
(二)验收不通过
存在下列情况的,区经委做出验收不通过决定:
1.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计划有明显差距,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较计划减少超过 30%的;
2.项目实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低于 1 亿元的;
3.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4.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由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将相关材料报区经委审核,项目变更一般在项目完成前提出申请,项目变更后,将按新的项目内容重新核算扶持资金: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 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 10%及以上。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报请区经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区经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决定,被撤销的项目将不再拨付专项资金,已拨付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区财政局: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超过 30%,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 1 亿元;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项目在延期 2 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九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