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证和管理办法(沪松经[2019]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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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松江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和旅游局
2019 年 5 月 1 日
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证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 号)和《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7‟33号)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水平,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与 G60 科创走廊的产业融合,按照《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依托一定物理空间载体,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工作机制)
园区的规划、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在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开展,并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区文创办做好园区项目申报、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园区所在街镇、开发区配合做好园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本区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 1 万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1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达到 50%以上。
(三)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应有主导产业门类,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数应占园区企业总数的 40%以上、所用面积应占园区可出租面积(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的 50%以上,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的,其主导产业应主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四) 园区内企业注册和税收落地率达到 80%以上,园区企业整体税收 1000 万元/万平方米以上。(五)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房屋租赁应符合园区产业功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指标达不到园区认定条件的文创空间,可申请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文化创意产业空间。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五条(申报发布)
由区文创办统一组织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一次,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认定申报通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企业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
(三)申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申报材料)
申报园区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松江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若申报企业是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件);
(五)园区入驻企业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证明。第八条(认定程序)园区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区文创办评审的认定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园区申报单位向所在街镇、开发区(经开区)提出申请并同意后,向区文创办提交认定申请。
(二)区文创办在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区发改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及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区文创办形成认定意见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评估
第九条(日常管理职能)
各园区应积极做好公共服务,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良好环境,做好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区文创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动态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等。
第十条(动态评估)
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已获认定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每年底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已获评园区的抽查和动态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园区的发展规划、公共服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园区管理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评分等级包括优良、合格、不合格。
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 形态建设和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与园区发展规划严重不符合;
(二) 未按照要求完成政策传达、产业对接、数据统计、人才培训等相关工作;
(三) 申报和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四) 运营管理中存在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奖惩措施)
经首次认定的区级园区,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18]7号)的规定,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区级园区升级为市级、国家级园区的,根据相关政策补足奖励差额。
园区内入住文创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对评估为优良的园区,区文创办将在园区建设运营、功能提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于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区文创办责成其在半年内作出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认定的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文创办发现查实,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公告,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对被撤销园区称号的运营管理机构,停止其享受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
区文创办定期公开发布新认定或被撤销的园区名单,以及区文创办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政策调整)
园区的认定和评估条件根据上海市和本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楼宇、空间的认定)
文化创意产业楼宇、空间的认定,除应符合本条园区认定第(一)、(三)、(五)项条件外,文化创意产业楼宇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7000 平方米,入住率达到 80%以上,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 10 家以上文创单位;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建筑面积应不少2000 平方米,入住率达到 80%以上,税收不低于 1000 元/平方米(按租赁面积计算)。
楼宇、空间认定程序及管理规定参照园区相关条款执行。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楼宇、空间以及在文创楼宇内的空间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
对认定为区文化创意产业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与 20 万元、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