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64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 G60 科创走廊建设,吸引更多优质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落户松江,鼓励区内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提升层级,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以下简称《区产业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是指经过国家、本市或本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实验室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功能平台。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区产业政策》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国家、市级公共研发服务平台
新迁入松江并曾获得过省(直辖市)级以上、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专业研发服务平台,或者已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在松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实施的相应能力,符合《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8‟1 号)规定的研发类功能型平台的建设要求。
(二)国家、市级检测认证服务平台
新迁入松江并曾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应资质认定的专业检测认证服务平台,或首次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定、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松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三)国家、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新迁入松江并曾获得过省(直辖市)级以上、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工业互联网 App 示范企业、大数据服务平台、人工智能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等,并在松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四)国家、市级专业实验室
新迁入松江并曾获得过省(直辖市)级以上、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并在松江区注册或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符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沪科„2015‟177 号)建设要求。
(五)新认定的松江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
在松江注册,并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松江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一)申报主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在松江区注册登记的组织;
2、组织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
3、符合 G60 科创走廊产业导向,技术水平先进、创新性显著,为松江区 G60 科创走廊建设提供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创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人才引进培养、开放交流等技术或信息服务;
4、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同类型专项资金支持。
(二)松江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认定条件:
1、公共研发服务平台
(1)技术水平与能力在本市具备领先优势,近两年内已服务的松江区企业数累计不少于 50 家或服务金额累计不少于 300万元;
(2)具有专业的技术成果储备和先进的技术研发支持设施,对外服务仪器设施原值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地面积 300 平米以上;
(3)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不少于 10 人。
2、检测认证服务平台
(1)具备相关检测认证资质,技术水平与能力在本市具备领先优势,近两年内已服务的松江区企业数不少于 50 家或服务金额累计不少于 300 万元;
(2)具有专业的技术成果储备和先进的技术研发支持设施,对外服务仪器设施原值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地面积 150 平米以上;
(3)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不少10 人。
3、科技信息服务平台
(1)技术水平与能力在本市具备领先优势,近两年内已服务的松江区企业数累计不少于 50 家或服务金额累计不少于 300 万元;
(2)具有专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平台开发总额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地面积 150 平米以上;
(3)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不少10 人。
4、专业实验室
(1)技术水平与能力在本市具备领先优势,近两年内已服务的松江区企业数不少于 10 家或服务金额累计不少于 200 万元;
(2)具有专业的技术成果储备和先进的技术研发支持设施,对外服务仪器设施原值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对外服务场地面积 150 平米以上;
(3)拥有一支专职、稳定的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不少10 人。
(三)申报主体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近两年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2、近两年因组织责任导致重大用户投诉;
3、当年度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4、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5、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6、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拨付。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迁入松江区或新通过松江区级认定的各类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的办公场地的购臵费和租赁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
1、国家级平台,按租赁或购臵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1000元,且总额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的 50%或购臵费的30%;
2、省(直辖市)级平台,按租赁或购臵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 600 元,且总额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的 50%或购臵费的 30%;
3、松江区级平台,按租赁或购臵场地面积,每平方米补贴元,且总额不超过租赁费(累计不超过三年)的 50%或购臵费的 30%。
(二)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认定的区内检验检测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年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给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年营业收入超过 100 万元,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区外迁入本区,并已获得上述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7 至 8 月期间,区经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街镇(园区)按照本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等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根据申报项目类别,选择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新迁入国家、省(市)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
(1)国家、省(市)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认定或资质证明材料;
(2)近三年内松江区内办公场地购臵或租赁合同及发票;
(3)营业执照(近三年内迁入松江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松江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认定
(1)近两年内与松江区内企业的服务合同及发票;
(2)近三年内松江区内办公场地购臵或租赁合同;
(3)营业执照(近三年内注册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对外服务仪器设施价格清单和发票;
(6)技术服务和管理人员清单及社保缴费清单;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首次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能力认定的区内检验检测机构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CNAS 证书
(3)营业执照;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科技信息服务平台申报单位类材料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对检测认证服务平台类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区经委。区经委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拟专项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拟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报请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复后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单位进行资金拨付,并向新认定的区级公共与专业服务平台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五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9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