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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利用外专项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85 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26 号)有关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进一步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构建本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1、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

2、申报企业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我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的,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3、申报企业须按时完成上海外资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工作。

 

第五条(支持范围)

对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增容扩股的,予以鼓励支持;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2018 11 7 日起,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 600 万元(含 600 万元)以上且在 1 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3%给予资助。单一申报年度每个企业累计资助最高 500 万元;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 500 万元。政策实施前尚未到位的,参照上述政策实施。已享受资助的企业,迁出我区或减资,企业须全部或按比例退还资助。

 

第八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11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区经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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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19-04-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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