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松经[2019]76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率先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培育新兴动能,结合本市“五个中心”建设和“四新”经济发展的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促进本区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将对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根据《松江区关于加快 G60 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松府规„2018‟10 号),结合松江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的“专精特新”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部门)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受理、认定、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支持范围)
(一)通用条件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800 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属全国领先地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含 1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项以上(含 1 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 1 项以上(含 1 项),R&D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支持标准)
对首次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九条(申报通知)
原则上每年 6 月至 7 月期间,区经委根据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综保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所需提交申报材料如下:
(一)松江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打印版);
(二)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初审意见表(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提供);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证明复印件。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或者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行业排名报道,发明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名牌明日之星、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区经委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复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上海产业政策、审查结果及专家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后,择优确定松江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两年参加一次由区经委组织的复核。参加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于当年规定的时间将材料上报区经委,材料同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15 日
项目咨询:陈老师 13818084850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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