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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关于加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与要求第一条  青浦区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升级和改造菜市场等经营管理行为,适用本细则。第二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管、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积极探索菜市场资产主体国有化、经营主体公司化、经营模式超市化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青浦区关于加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目的与要求

第一条  青浦区菜市场的规划、建设、升级和改造菜市场等经营管理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菜市场建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管、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原则,积极探索菜市场资产主体国有化、经营主体公司化、经营模式超市化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  区经委会同区发改委、区建管委、区规土局以及各街镇编制青浦区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各街镇根据青浦区菜市场总体布局规划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辖区菜市场详细布局规划和选址。

第四条   编制菜市场布局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菜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二)总量合理。菜市场数量、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协调发展。菜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建成区约500-800服务半径设置,在新建住宅小区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适当地点安排标准化菜市场建设项目。对于现有标准化菜市场的布局进行逐步调整和优化。

第六条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800米服务半径以内不得设立疏导点,已设立的临时疏导点,按照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由设立部门予以撤销。

第七条  菜市场属于公益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新建菜市场产权应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各街镇应当积极回购原有的私有菜市场建筑物的所有权。

第八条  拟新建菜市场的街镇,应向区经委递交申请建设菜市场的函并提供设计方案及图纸,经委收到申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牵头规土局、市场监管局、建管委、房管局、街镇和建设方等部门召开菜市场建设论证会并出具函复意见。

第九条  规土部门应当按照菜市场布局规划要求,在各级规划中确保菜市场规划落地。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在土地出让前征询经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区经委等相关部门按照菜市场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提出菜市场的地理位置、产权所有者、建筑面积、回购成本等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并在相关审批中予以落实。具体回购成本由所在地政府提出。

第十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建设方的监管,保障菜市场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保障菜场配套跟上周边居民区建设进程。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网订店取、无人售卖等新模式的智慧微菜店,在我区居民社区、医院、商圈、地铁站等公共场所统筹布点。

第十二条  菜市场其他建设标准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执行。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有或集体所有产权的菜市场需要新开办菜市场或者更换菜市场经营主体的,应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招标文件应报区经委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招标工作。

第十四条  开办菜市场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应由街镇向区经委递交申请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菜市场土建、消防、水电等相关验收证明材料;

(二)产权证明材料;

(三)非产权方经营的,应提供产权方与经营方的合同;

(四)经营方基本情况说明(经营履历);

区经委在收到街镇递交的申请函后,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函复意见。

第十五条  新开办菜市场应参照示范性标准化菜市场标准以超市化管理模式进行经营,实行统一电子结算、统一电子标签、统一物流配送、全场肉菜二维码信息追溯;肉类、蔬菜、水产品、豆制品、熟食制品等5类产品应由品牌企业入驻,实现包装化、标准化、品牌化、冷链化。

第十六条  新开办菜市场内应设置有上海市外延基地蔬菜直供专柜和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应该有3个(含)以上绿叶菜品种低于市场平均价销售。

第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在开始经营后15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向区经委备案。

第十八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使用性质或减少菜市场经营面积。

第十九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菜市场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登记、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卫生、消防、计量、环保等其他管理制度。应在主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计量管理、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菜市场内人员职责、投诉管理等制度和菜市场导购平面图。

第二十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每天发布指导价并进行公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保障价格稳定,杜绝发生经营户擅自提价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切实加强室内外地面、立面、顶面保洁,强化责任区管理,确保周边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第二十二条  菜市场应配套公厕、垃圾厢房等设施,切实落实日常管理保洁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整洁,公厕应实行免费开放;菜市场管理公司切实按照《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宣传引导,落实辅助分拣,规范配置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实行干、湿垃圾分类驳运存放,确保垃圾分类实效。

第二十三条  鼓励菜市场因地制宜配置有机垃圾处理设备,加强设备管理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落实有机垃圾分类、分拣措施,实现菜市场有机垃圾就近就地处理,促进源头减量。

第二十四条  菜市场属于人口密集公共区域,应当按照消防、治安、防恐防暴相关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确保齐全有效,杜绝消防和治安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菜市场应设置公示栏,内容应包括相关证照、管理人员信息、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菜价补贴告示以及行政监管部门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六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当每天对果蔬等主要农副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场内予以公示。检测不合格的,菜市场经营方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除应组织管理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的培训外,应定期对菜市场经营者做好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计量、诚信服务等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不定期安排人员对菜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计量器具、商品陈列、经营证照、索证索票等内容进行巡查。

第二十九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交易确认单和流通服务卡使用情况的监管。摊位经营者不能做到卡、单、货同行的,应拒绝货物进场。

第三十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与本市肉菜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对接,追溯信息包括产地、批发(配送)、零售等完整信息追溯链条,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菜市场管理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追溯信息管理,追溯信息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技能,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四章 奖励与扶持

第三十三条  设立青浦区标准化菜市场管理专项资金,列入区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由区经委统筹安排,用于菜市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购买第三方专业公司服务。

1.菜市场食品安全经费用于菜市场食品安全建设、管理及宣传工作。

2.菜市场生产安全经费用于菜市场消防安全、防恐防暴、治安防范建设、管理及宣传工作。

3.菜市场公共卫生经费用于菜市场公共卫生、病媒防疫等建设、管理及宣传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菜市场新建、改造、转型、升级、回购、租金补贴、保供稳价、星级菜市场评选等情况予以扶持。

1.对新开办或改造满五年的传统型标准化菜市场,逐步实施改造。对新开办及改造资金投入达到50万元以上并通过验收的传统型标准化菜市场给予50%的新建改造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自企业申报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334 的比例予以拨付。

2.对新开办和转型升级的示范型标准化菜市场并通过验收的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企业申报后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334 的比例予以拨付。

3.对新开办或改造成为示范性标准化菜市场的除了给予新开办或改造升级补贴外,额外给予设施设备购置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新开办及转型升级为示范型标准化菜市场的给予三年租金扶持,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街镇政府回购非国有、集体所有权的标准化菜市场建筑物产权,镇政府管辖范围的菜市场建筑物产权回购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街道管辖范围的菜市场建筑物产权回购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6.对每个智慧微菜店布点一次性给予50%的设施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7.菜市场应在菜场内设置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有4个及以上绿叶菜品种低于市场价15%-20%的价格销售,每天给予100元补贴,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菜价易波动期间给予200元补贴,具体时间以区经委下发通知为准。

8.鼓励农业生产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入驻菜市场开设产销直供专柜,销售平价蔬菜,给予入驻企业、合作社每个摊位每月2000元补贴。

9.根据《青浦区星级菜市场评定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星级菜市场评比创建活动,对被评选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菜市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涉及到用电、用水、垃圾清运等费用,供电、供水、环卫等部门应参照公益性服务予以优惠。

第三十六条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或暂缓拨付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不积极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未开展食品安全追溯工作或上一年度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季度平均分低于40分的,或近两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不积极履行生产安全责任,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立案调查的;

(五)未设置产销对接蔬菜直供专柜的;

(六)未设置绿叶菜供应平价专柜的。

 

第五章 程序与流程

第三十八条  成立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对企业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经委、区国资委、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资质认证或评定证书复印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根据区经委或者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同时进行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纸质申报根据要求填写《青浦区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同意后,连同其它相关资料递交区经委,纸质申报资料一式四份,所在街镇、经委、区财政局和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各留一份。网络申报请登录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登录点击进入区经委公布的项目申请链接,在线填写及上传资料。

第四十条  区经委收到企业申请后1 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复审,并向各行政管理部门征询申报企业在两年内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立案调查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菜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联合评审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在区经委官网和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十四条  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执法

第四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依法对区内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动菜市场项目建设,推动菜市场规划布局落地,对本区域内菜市场及周边的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并对疏导点负主管责任,加强监管,注意防范安全隐患,要坚决查处和取缔未经同意擅自设置的无序设摊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10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17-10-01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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