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关于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企业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青浦区关于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企业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鼓励本区中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下称“市股交中心”)
进行股权交易,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根据《关于促进金融服务创新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5〕76 号)、《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 号)、《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沪财〔2018〕23 号)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扶持资金由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本区并在本区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在“新三板”或“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四条 实施主体
(一)成立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委(金融办)、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金融办)。
(二)区发改委(金融办)牵头负责指导、组织、协调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进入“新三板”。区经委牵头负责指导推进中小企业股份制改制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进入新三板工作。
(三)各镇、街道、园区等要积极支持区域内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进入新三板工作,并协助做好企业的推荐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扶持措施
(一)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挂牌交易,对成功列支挂牌的企业,其在改制及申请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经区领导小组认定的中介费用的 50%给予扶持,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补贴资助。
(二)鼓励区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开展挂牌工作,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同样适用上述第一条政策外,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此外,本办法施行之日前本区内已在“新三板”和“市股交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或在区外成功挂牌之后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纳税的,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扶持程序
(一)企业申报,经所在街镇、园区推荐后,报送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协调市金融办、市股交中心等部门,指导、组织企业在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挂牌。
(三)企业在进入“新三板”或“股交中心”成功挂牌后,符合本扶持办法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申请,经镇、街道或园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发改委(金融办),再由区发改委(金融办)会同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就企业在股改和挂牌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进行认定审核,认定通过后上报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
(四)经区推进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和新三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由推进办统筹安排扶持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本专项扶持资金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市股交中心或新三板挂牌的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
(四)中介费用汇总表、规费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材料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追回扶持款项,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其他
(一)如已同时获得区、镇同类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扶持,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由青浦区人民政府(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 2018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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