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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技术改造 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公司,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 号)文件精神,区经委制定了《青浦区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6号)、《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18〕1号)和《青浦区关于积极打响制造品牌的实施办法》(青府发〔2019〕1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为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本区产业发展、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第四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管理职责)
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和区生态环境局组成青浦区技术改造专项联合审核小组。
区经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七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一)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化设备改造的项目。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支持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三)促进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支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工艺,提升能源资源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五) 推动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和营销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改造项目。
(六)支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技术改造,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培育“四新”经济相结合,增强经济再生动力的项目。
(七)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支持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300万元。项目总投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软性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等费用,其中建安投资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的25%。软性投入包括软件、试验和检测等费用。项目总投入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70%。
(二)项目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具备建设条件。
(三)在投资项目备案建设周期内,已投资完成项目。
项目单位承担市级和区级技术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的不能申报新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支持标准)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经区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十条(项目申报)
本区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二次,时间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企业可通过“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完成网上填报后,向所在街镇和区级公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街镇和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及网络批转。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
经街镇、区级公司初审通过后,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经委。由区经委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区级审核)
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区产推办审议通过后,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外,将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镇园区政策)
鼓励各街镇和区属公司参照本办法,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域总投入3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提质增效。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19-03-19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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