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青浦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浦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促进本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青浦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探索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管理,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青浦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是经青浦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企业。
第三条 对落户在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予以其实缴资本5%的开办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互联网和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领军企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租赁我区生产经营用房并且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的,按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分三年按50%、30%、20%比例发放,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用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宽带接入、主机托管或租用费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上一年度实际支付市场宣传推广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发展。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的一次性奖励;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第八条 对于承办区政府批准或主办的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展会或论坛的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承办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参加国内外重点跨境电子商务展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展位费资助。累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上海市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照《青浦区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专项扶持办法》给予补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按照《青浦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实施细则》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申报上级专项资金及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企业是指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在青浦区的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十三条 关于项目申请、管理与监督由青浦区经委按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浦区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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