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产推办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5〕236 号)、《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以及相关产业园区、产业用地管理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本区特色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特色园区”)建设,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总体战略,紧紧围绕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的目标要求,适应城市更新、发展众创空间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的要求,着力培育发展我区的“四新”经济,聚焦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特色,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园区功能提升,加快产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进一步提升和规范特色园区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准,符合政府的产业导向,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增加对区域经济的贡献度,促使产业集聚实现综合优势和品牌优势。发挥镇(街道)和开发区的积极性,盘活利用闲置资产,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基地、功能区、集聚区、楼宇和众创空间等争创区级特色园区,形成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品牌产业集群。
三、产业定位
符合《上海产业导向目录和布局指南》和本区“7+7”主导产业,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基地、功能区、集聚区、楼宇和众创空间等载体,培育和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代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发展会展、北斗导航、快递物流和民用航空四大产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集群。
四、创建和认定
特色园区的设立一般按照先创建、再认定的顺序进行。通过创建推进业态建设,加快产业发展,为特色园区的认定、授牌创造条件;对已经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特色园区主要分为园区(包含基地、功能区、集聚区等)、楼宇和众创空间三种类型,建设标准见下文,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见附件1。
(一)创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创建特色园区的申请:
1.产业门类须符合相关产业规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发展重点,特色鲜明,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
2.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有完整的功能和建设规划,符合我区对该区域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3.遵循功能集聚、土地节约的原则,原则上特色产业园区和楼宇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 平方米,特色产业众创空间建筑面积可适当降低,以区产业部门要求为准;
4.特色园区内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型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形态、周边环境相协调,需要改扩建的,应遵照相关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5.特色园区在不改变土地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应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配套服务设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等;
6.特色园区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7.特色园区的开发商是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是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理委员会、区属或镇(街道)设立的企业,或是大专以上院校和科研机构;
8.有规范的运营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监测、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9.其他区级产业部门的要求。
(二)认定条件
经过创建或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特色园区。其中特色产业众创空间认定需满足以下1、2、3、6 条件,特色产业园区、楼宇认定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特色园区完成建设,企业入驻率达到50%及以上;
2.主导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数量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60%及以上;
3.主导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总营业收入占全部入驻企业总收入的50%及以上;
4.特色园区内所属企业合计研发经费总量占总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
5.拥有2-3 家主导产业门类下的龙头骨干企业;
6.其他区级产业部门的要求。
五、评估和复审
为推动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年度评估和复审。
(一)评估
特色园区评估内容和所需提供资料见附件2。评估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评估为不合格:
1.特色园区形态建设及产业业态发展未取得进展,招商引资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
2.未按照要求及时提交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3.其他不符合特色园区要求的严重行为。
(二)复审
复审参考年度评估,结合日常的不定期检查,对特色园区进行较为全面的评审。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复审不合格:
1.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
2.年度评估结果与复审意见有重大出入且无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对复审不合格的特色园区将进行通报,并责成其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撤销其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称号及授牌,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评审机制
成立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合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常设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文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12 个部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二)明确工作职责
1.工作小组负责本区特色园区的规划布局、产业导向、政策协调,负责特色园区的审批工作,授予或撤销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称号及铭牌,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联席评审会议,主要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协调项目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必要时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2.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处理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每年两次发布特色园区创建和认定受理通知,组织初审、评估和复审,牵头组织上、下半年工作小组联席会议。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组织区产业部门、镇(街道)、区级公司对特色园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备案。复审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特色园区定位进行复审。
3.区产业部门要加强对特色园区的指导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集群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一致性的事项制定统一规定,规范特色园区的管理运作。
4.特色园区所在镇(街道)、区级公司负责具体推进建设,组织区产业部门、有关部门和专家不定期对特色园区进行检查,在年度评估中提交检查的资料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供评估意见。收到整改通报的特色园区由所在镇(街道)、区级公司责成运营管理机构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把情况反馈致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1.申报市级、国家级相应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材料,由区产业部门指导并负责申报工作。
2.本实施意见由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合评审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未规定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解决。
3.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
附件:1.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2.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评估内容和所需材料
附件1
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
一、申请材料
1.属地街镇、区级公司来函
2.基本情况表(盖公章);
3.产业发展规划;
4.四至范围图和用地性质说明、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5.区域环评开展情况;
6.申请单位和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7.创建实施方案;
8.项目介绍PPT;
9.其他产业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流程
1.申请单位向所在所属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镇(街道)同意后向区经委来函提出申请附申请材料。
2.区经委按照特色园区的发展要求,组织区产业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初审,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向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合评审小组提交申请创建或认定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联合评审小组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联席评审会议,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批复同意创建或认定特色园区。秉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对于应用新一带信息技术、实施互联网+、搭建产学研平台、园区或楼宇内建设创新基地和创客空间的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4.对同意创建的特色园区,以文件形式予以明确,区级有关部门应在产业准入和项目招商等方面积极引导,推动特色园区建设和发展。对同意认定的特色园区,予以授牌,并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
附件2
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评估内容和所需材料
一、评估内容
1.建设面积开发率;
2.招商引资成功率;
3.项目落地率;
4.主导产业门类营业收入、上交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
5.主导产业门类、主要企业的比重和增长情况;
6.基础管理、公共服务情况;
7.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及与周边区域融合发展的情况;
8.特色园区年度计划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9.其他产业部门要求考核的指标。
二、评估材料
特色园区在每年3 月31 日前,向所在镇(街道)、区级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1.特色园区年度计划和总结;
2.特色园区规划建设情况;
3.特色园区基础设施的配套落实情况、入驻企业的环保行政审批情况;
4.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特色园区开发管理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5.特色园区投资和管理运营机构情况,统计、招商、公共服务配套等基础管理情况;
6.特色园区项目落地、在建和拟建情况;
7.特色园区产业规模、发展速度和排名前10 位的企业情况;
8.特色园区主导产业门类和业态的规模、发展速度、比重、上交税收和主要企业情况;
9.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情况;
10.其它区产业部门需要提交的资料。
镇(街道)、区级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特色园区的评估材料提出评估意见,连同评估材料提交区经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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