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及其他重大项目发展实施细则
青浦区促进总部经济及其他重大项目发展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1〕98号)、《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1号)、《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贸易型总部若干意见》(沪商综〔2015〕48号)以及《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助推重大项目招商,鼓励专业机构招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一)总部类型
1.市级及以上总部。指国家或本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司地区总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贸易型总部等。
2.国内企业(地区)总部,指区级认定的公司总部,承担全国性或区域性销售、结算、管理、投资、研发、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职能,包括上市公司或其销售结算中心等。
3.专业机构类总部。指贸易机构和组织,贸易类或现代服务业类国际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贸易机构。
(二)认定条件
1.市级及以上总部有关认定条件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2.区级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注册、税务登记于本区;(2) 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至少有1家为跨省市企业;(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承诺申请认定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
3.专业机构类总部:有关贸易机构或组织,国家或省市级行业协会等须经主管部门登记。
(三)扶持标准
对新引进的并经认定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开办资助、购(租)房资助、运营奖励及人才奖励。存量企业入围上年度本区百强(重点)企业榜单的,并提升功能升级为总部的,经认定后,新增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运营奖励及人才奖励部分参照执行。
1.开办资助
(1)对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开办资助;对以管理型总部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开办资助。
(2)在本区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投资性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给予800万元的开办资助;对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给予300万元开办资助。
(3)对新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给予50万元的开办资助。
(4)对新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给予300万元的开办资助。
(5)对专业机构类总部给予一定开办扶持,具体为对贸易类或现代服务业类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开办资助。
以上开办资助,国内企业(地区)总部从兑现承诺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其他总部在认定年度的下一年起分三年发放,发放比例均为40%、30%、30%。
2.购(租)房资助
(1)对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在本区建造或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参照本市政策,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的认定评估价1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租赁办公场所用于自用办公的,连续6年给予租房资助,前3年参照市级标准给予租房资助;后3年按照认定的实际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区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区审定后给予建造或购买总价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本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对贸易类或现代服务业类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按认定的年租金的30%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总部企业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运营奖励
(1)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发放。
(2)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认定后营业收入同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定的运营奖励。具体为对以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经认定的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自认定后并兑现承诺年度起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区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或国内企业(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审定后,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以上总部企业享受的奖励主要用于研发投入、购买设备、扩大规模、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
4.人才奖励。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手续;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本区现有人才扶持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人才补贴。
二、促进重大项目发展
(一)申请条件
1.国家级或市级重大项目或者对地方贡献突出和引领产业发展的支柱型项目;
2.基于产业融合的新业态企业、招商功能性平台及金融资本项目等特殊企业;
3.经区招商部门认定的“引大引强引实”重点项目;
4.各镇、街道和开发区认为需要提请“一事一议”的其它重大项目。
(二)扶持方式
重点招商项目相关开办、购(租)房等扶持标准可“一事一议”。
三、鼓励专业机构招商
鼓励各级专业招商机构积极参与本区招商引资,鼓励专业招商、平台招商、联盟招商等。
(一)申请条件
与本区相关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并成功引进重点项目的专业招商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相关企业;国家级或省市级行业协会。
(二)扶持标准
对成功引进优质重点项目的专业招商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以及国家级、省市级行业协会,按其引进企业对本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按引进项目落地起三年内形成的区级贡献10%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申报材料(《青浦区国内企业(地区)总部认定申请表》、《青浦区重大项目一事一议认定申请表》)、《贸易类或现代服务业类国际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省市级行业协会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和开发区加盖公章确认,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推荐,受理窗口设在区经委。
2.审核。区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召集区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规土局、旅游局、统计局、文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
3.资金拨付。经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后,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五、执行原则
1.总部扶持政策中开办资助、运营奖励、提升能级资助、整合股权资助资金等,明确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按照执行,张江高新青浦园区内项目由张江高新青浦区专项发展资金安排,其余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承担。
2.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与市级及以上扶持不重复享受。
3.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4.本《实施细则》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5.本《实施细则》自发布自日起30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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