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场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强品牌建设,是本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本《实施意见》的品牌建设涵盖商标、品牌、标准、认证认可等,涉及质量基础与质量发展两个方面。依据《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动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府发〔2013〕16 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区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导,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青浦“一城两翼”建设的总体目标,继续优化品牌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加强品牌能力建设,支持和鼓励多元投资主体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品牌市场化运行,推动实现以品牌为核心的产业发展新模式。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滚动培育和扶持一批品牌发展,使企业的品牌创新意识持续增强,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集聚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建立一批促进品牌创新、成长、升级的服务平台,品牌发展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努力将青浦建设成为品牌集聚辐射中心。
1.坚持企业主体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发挥企业的品牌建设主体作用,强化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走内涵式品牌发展道路;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管理服务、环境营造作用,推动品牌发展。
2.坚持扩大新兴品牌与传承传统品牌相结合。抓住上海建设一个龙头、四个中心的战略机遇,努力培育发展一批紧贴区域发展实际、拥有较强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新兴品牌;挖掘本区历史文化、民风民俗等人文产业优势,传承创新传统品牌,彰显青浦品牌发展的文化底蕴和地域特色。
3.坚持面上服务与点上突破相结合。通过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全区品牌建设;通过每年重点推进一批品牌建设,加强政策聚焦,树立品牌发展优秀典型,实现突破和超越。
4.坚持梯次推进与动态发展相结合。围绕青浦“十二五”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全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产品结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计划、有步骤地筛选、确定重点培育扶持的企业和产品,实施分类指导,形成一批争创名牌的企业群体,对长期停滞不前的品牌企业实行预警,构筑梯次推进、动态发展的培育模式。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品牌战略的规划与实施。要将实施品牌战略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好本部门实施品牌建设质量提升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企业创品牌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结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推动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走向更广阔的市场。支持前景好、潜力足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境内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的注册和维权、现代服务业商标的培育和发展、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攻关与改进、产品涉及和生产工艺改造升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开发等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三)鼓励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加快建立科学公正的品牌监测、价值测评体系。支持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等各类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
(四)推动综合性品牌建设发展。鼓励企业参加由各类政府组织开展的品牌培育、品牌教育、品牌宣传推广及展览展示、品牌专项评估、品牌示范区创建等项目。
(五)加强品牌发展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品牌经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快标准化工程师、首席质量官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品牌意识,充分发挥其在品牌创造、品牌经营、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参与制修订技术标准
1.扶持标准
(1)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技术标准发布后,根据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区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
(2)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第二至第三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 万元。
(3)企事业单位参与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发布后,区财政对第一至第三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5 万元。
(4)对承担不同层次标准化组织、标准起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同一单位一年中有多个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奖励项目不超过2 个。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单位需提交经批准并发布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内技术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复印件。
3、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需提供市级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等。
(二)鼓励标准化示范试点
1.扶持标准
(1)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根据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区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
(2)企事业单位承担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并通过验收后,区财政对其一次性奖励5 万元。
(3)同一企事业单位相继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多个单位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原则上只对本区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及该项目通过验收的证书或相关证明复印件。3、市级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国家级、市级)等。
(三)鼓励提升质量管理
1.扶持标准
对首次获得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根据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区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
2.申报材料《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获奖证书复印件。3、市级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等。
(四)鼓励加强自主品牌建设
1.扶持标准
(1)对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0 万元。对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认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根据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区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
(2)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名牌类每次2 万元、商标类每次3 万元。
(3)对于首次获得“上海市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上海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等称号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获得“苏浙皖赣沪名牌产品50 佳”、“上海名牌辉煌之星”等名牌相关荣誉称号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 万元。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振兴攻关与改进项目等自主品牌建设相关项目的,根据市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区财政给予50%配套支持。
(4)对首次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等项目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SA8000、ROHS 以及地理标志等项目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项目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
(5)同年,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产品按照上述1、2 项可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企业。
(6)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发展、维权打假、质量改进、质量管理、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2.申报材料
《青浦区自主品牌奖励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2、企业(品牌)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等。3、需作配套资金的,请提供市级财政相关拨款证明复印件等。
四、操作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上述政策措施中的项目申请单位,除符合政策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不良记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所在街镇、区属公司对企业的申请受理审核后,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定,由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统筹确定扶持项目。
五、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中的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2013 年10 月8 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青浦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第一批)的通知》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府办发(2013)8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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