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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青浦区对公共文化事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创新,吸引更多的优质资源、项目、人才向青浦集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区内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设立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事业基金”)。

第二条  事业基金使用要面向全区社会文化主体,扶持重点公共文化事业项目,助力文化创新转型升级,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事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科学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事业基金应围绕公共文化事业领域内,加强文艺创作、培养群文人才、打造文化品牌、完善公文化配送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发展文化类社会组织以及营造区域良好文化氛围、支持青浦区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合理安排使用。

    (一)支持范围(资助与奖励):

为青浦文化繁荣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在青浦区注册的法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文化人才、各街道、镇登记备案的群文团队。

重点资助青浦区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和人才团队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支持标准

1.公益性文化活动及项目

主要资助在区内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和项目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青浦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辖区开展的公众参与度高且社会影响广泛,被列入区政府或区文广影视局当年计划的全区性文化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举办或参加重大对外公益性文化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总额20%(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辖区开展的具有较高文化艺术含量的优秀文化项目和文化品牌项目,给予不超过核定投入20%(最高20万元)的资助。荣获全国、市级特色文化区域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注册在青浦区的文化艺术界领军人物工作室,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不超过核定投入的50%(最高30万元)。对获得文化名家、能人、能手等各类文化人才每人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有利于促进青浦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公益性活动和项目,资助数额由事业基金组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2.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设施

主要资助在区内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剧场、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并实施公益性开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由社会力量建设开放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给予不超过核定开办费30%的一次性资助。按照公益开放面积给予不超过3-30万元的资助。根据当年的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考评结果,于次年给予不超过核定运行经费20%(最高3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3. 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文艺作品

主要资助对象包括创作和生产反映青浦社会发展重大题材的优秀文艺作品的作者或单位。在电影院线或两个省级以上电视频道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影视作品,给予出品单位不超过制作成本20%(最高50万元)的资助。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长篇纪实文学和长篇小说,给予作者最高8万元的资助。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在省市级剧场公演或在省级电视台播放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创作演出舞台剧目,给予创作单位最高10万元的资助。在省市级以上媒体广为传播并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音乐作品,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达到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并在国家级权威媒体刊登,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大型主题美术创作作品,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

4.优秀文艺人才和作品奖励

主要奖励荣获上一年度省市级及以上文化艺术奖项的作品和文化艺术荣誉的青浦文艺工作者或单位。作品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及国家级文化行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文艺、影视、新闻、出版等评奖活动中,获得专业类文化艺术类等级奖项的,奖励10-50万元;获得群文类等级奖项的团体奖励1-3万元,个人4000-8000元。作品在市文化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市性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文化艺术类等级奖项的,团体奖励5000-10000元,个人奖励1000-3000元。作品在市群艺馆主办的全市性文化艺术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最佳创作、最佳演出)的,团体项目奖励8000元,个人项目奖励2000元。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的全国性先进评比活动中,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的奖励2万元,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的奖励5000元。

5.积极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能级提升,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8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7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市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6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5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创建,经认定为市级(示范)园区(楼宇、空间)的,分别给予园区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40万元、楼宇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30万元、空间经营管理主体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文创园区的原则上不再认定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同时获得区级文创园区、文创楼宇和文创空间称号的,就高但不重复奖励。

6.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创意产业项目及原创作品,经认定后,以企业为单位根据获得的奖励等第一次性分别给予40-60万元、20-40万元、1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上级文件明确规定资金配套比例的,按上级文件执行;要求配套但配套资金比例不明确的,原则按照1:0.5标准给予支持,对已获得区级财政补助的不予配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安排或暂缓使用本资金:

(一)提供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

(二)申请单位近一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或经法院、负责知识产院管理的行政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青浦区文化事业发展基金工作组(以下简称“事业基金组”)为事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分管文广的副区长、分管产业的副区长牵头,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税务局。

第八条  事业基金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事业基金办”),设在区文广局。

第九条  事业基金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事业基金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二)审定事业基金年度支出计划;

(三)审批事业基金资助项目及资助数额;

(四)决定相关重要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事业基金的运作。

事业基金办主要职责:

(一)编制事业基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二)定期向事业基金组汇报资金使用和基金运作情况;

(三)起草事业基金项目资助细则,编制事业基金申报指南;

(四)监督事业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实施事业基金资助项目的初审、评估、审计及验收;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条  事业基金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资金分5年逐步到位),经事业基金组同意,可以调整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事业基金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由事业基金组决策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事业基金按照“主体单位申请,决策机构审核”的原则进行使用。

操作流程:

(一) 事业基金办每年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受理期内向事业基金办提交《项目申报表》等相关申请材料。

(二)事业基金办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项目前评估,根据初审情况和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事业基金组审批。

(三) 项目批准后,由事业基金组授权的区文广局与受资助单位或个人签署《青浦区事业基金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签署后,由事业基金办按规定确定采用一次拨款或分次拨款方式以及相应的拨款数额,并将相关请款材料送交区财政局申请拨款,由区财政局对项目资金核准后拨款。

(四) 项目完成后,由事业基金办牵头组织项目审计和评估验收。

(五)事业基金组定期向文化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审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项目的绩效评估、费用审计和财务决算等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应做到严格规范、专款专用、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如发现项目的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实际支出等与《项目申报表》上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经费或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时,事业基金办有权对项目申报单位采取终止拨款、撤销立项、追回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享受本管理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根据相关支出标准在基金总额中按不超过2%据实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创建时间:2018-10-2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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