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金山区众创空间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要求,2019年度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科技创新类)项目申报工作于3月26日启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并按区科委的要求备案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备案,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项目
金山区众创空间建设。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二)申报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创新创业服务、相关行业资源、创业投资和企业管理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4、具有明确的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的专业发展方向。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入驻对象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6、具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正式运营不少于3个月,有较为明确的盈利模式。
(三)申报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金山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苗圃。
3、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对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定期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创新创业辅导培训和项目路演等方面增值服务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对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给予15万元的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后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5万元的建设费(含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房租费用、网络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
对新增加的国家、市级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五、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经形式审查通过并正式受理后,在线打印申请书一式五份(申请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提交企业纳税所在地主管单位(各镇、金山工业区、金山第二工业区或区属集团公司)盖章推荐后,报送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报送的书面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经形式审查通过的电子文档内容相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六、实施与管理
对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支持;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不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及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
对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后视年度评估情况拨付相应剩余资金。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入驻区内各类孵化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用于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仪器使用、检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服务等费用,每年予以一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区级科技创新券由各类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统一代为申报。
七、申报期限
网上填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下午4:30,书面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4日下午4:30。
八、注意事项
1.同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立项及财政资助或扶持的,将不予受理;
2.区级评审类项目,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当年度只能获得《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一个项目立项支持,不累计资助;
3.已评为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且已接受财政资助的企业,可以申报金山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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