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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金山区专利费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保护等项目资助申报指南

根据金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区知识产权局职能由区科委转至区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5月1日起,原知识产权相关资助项目(专利费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保护等项目)仍然沿用金山区科委科技资源管理平台进行申报,但审核和提交纸质材料转至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相关企业和个人:

  根据金山区机构改革方案,区知识产权局职能由区科委转至区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5月1日起,原知识产权相关资助项目(专利费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保护等项目)仍然沿用金山区科委平台进行申报,但审核和提交纸质材料转至区市场监管局,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为金山区)的个人;

  2.资助申请人若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则居住证有效期须一年以上;

  3.资助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境)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4.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

  5.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费用开展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6.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境)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其中,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5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二)申报专利类型

  (1)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授权;

  (2)国(境)外发明授权;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1.申报流程: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常年受理,每年五月、十月后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a)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

  (b)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递交纸质资料:

  (1)通过审核后,项目状态为“已完成”;

  (2)在线打印资助申请表(带水印)和资助申请清单(带水印和二维码),将纸质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纸质材料提交完成,项目状态显示“备案完成”。

  2.时限要求:

  (1)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权日开始计算。

  (2)国(境)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注:以上项目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四) 申报需纸质材料

  1.国内专利费用资助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金山区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金山区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5)单位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 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需提交的纸质材料:

  (1)《金山区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金山区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

  (3)在国内完成的发明,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4)国(境)外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以及费用清单(复印件和中文译文);

  (5)国(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中文译文);

  (6)单位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 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五)、专利费用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资助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并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

  (二)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五月、十月底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企业在获得认证证书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受理窗口,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扶持方式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3.支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前期评估、诉讼、仲裁、司法鉴定及调解等法律服务费用。

  (二)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金山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五月、十月底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判决文书、调解书等维权结果证明文书的落款日期开始计算,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受理窗口,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维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票据(原件、复印件,涉及国(境)外的并提供中文译文);

  3.委托服务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能说明知识产权维权结果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国(境)外的并提供中文译文)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扶持方式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发生的维权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创建时间:2019-04-30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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