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根据2019年5月《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和金山区《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的实施意见》(金委〔2015〕166号)精神,加快推进金山建设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重要承载区和本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要基地,切实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入驻本区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区、镇(工业区)分级负担。
第四条 (职能部门)
区科委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申报、受理、资金申请等工作,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创新资金项目的组织评审、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创新资金给予每家30万元的资助;列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在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创新资金按照市专项资金额度给予相应配套支持(资助金额累积计算)。
第六条 (支持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
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含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对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金山区专家工作站”,每个工作站可申请20万元的资助资金;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或“上海市院士专家服务中心”,每个工作站或服务中心可申请30万元的资助资金。
第十条 (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对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定期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创新创业辅导培训和项目路演等方面增值服务的,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对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给予15万元的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后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5万元的建设费(含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房租费用、网络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
对新增加的国家、市级众创空间(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公共研发服务)
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中心)并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仪器设施提供公共检测等服务的,除市级资助外,区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30%给予资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区内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研发服务,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等进行检测的项目,除市科技创新券资助外,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1:1的标准,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
对入驻区内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用于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仪器使用、检测等费用,每年予以不超过10万元的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费用资助)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受理后每件资助10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资助3000元。
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资助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三条(专利新产品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入区专利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列入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试点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列入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发生的维权费用,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需注册并纳税在金山),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建立科技企业履约保险信用贷款“风险池”;对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在享受市级补贴的基础上,区级再给予保费(担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
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企业的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对推动本行业两化融合起到示范带动效应,并被列为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区内传统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行业发展的共性问题,以行业平台等形式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和为区内外行业企业服务,并初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集聚效应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等模式开展行业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建设,实现传统企业转型发展。当年度内,对平台中新增的企业收费会员所发生的首期基础应用服务费原则给予1/4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对于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信息产业企业创新升级)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创新升级,集聚一定量传统企业用户,实现服务资源有效重组和服务模式创新突破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围绕传统产业的产品、技术、管理、销售等环节,建设第三方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并集聚一定量企业用户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支持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支持企业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研发和制造智慧产品,形成产业化并在相关领域开展具体应用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智慧社区、智慧商圈、智慧村庄、智慧园区等智慧城市载体建设,对被列入市级试点的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重点环节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形成一定数量的行业设备接入、行业软件部署及行业用户覆盖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面向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企业应用人工智能,实现内部互联互通、高效协同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后,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建设)
支持本区产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园区内企业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形成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新模式,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给予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诊断服务)
支持本区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诊断,开展车间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工厂诊断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予以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政策衔接)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变动,亦作相应调整。
本区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区级评审类项目当年度只能获得本规定的一个项目立项支持,不累计资助。
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本规定的支持范围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本规定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金府〔2011〕18号)予以废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 2020-08-12
- 2020-04-13
- 2020-03-28
- 2020-03-28
- 2019-12-16
- 2019-12-15
- 2019-11-21
- 2019-10-07
- 2019-07-24
- 2019-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