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为规范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促进功能,支持我区创新创业发展,我局制定了《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财政局
2018年1月31日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和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区加速集聚,引导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81号)以及《关于加强本区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金财〔2017〕10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山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引导社会资金。引导基金以上海金山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科投”)作为出资平台的形式存续。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能够充分发挥引导基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各类创新创业风险投资基金。针对区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也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
第二章 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一次性出资到位。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后期投资。
第七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三章 决策与管理
第八条 成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及协调处理,接受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区政府负责。 由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管委会成员包括区政府法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资本集团等。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办),主要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批准年度资金筹集、使用以及收益分配、业绩考核等方案;
(二)审定基金投资计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定基金投资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办法以及工作方案等;
(四)审核投委会报送的备案项目,对引导基金使用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五)经区政府同意,决策终止清算引导基金;
(六)研究协调解决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成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投委会)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投票表决,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科学性。基金投委会共设7名委员,其中区经委、区科委各委派1名,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专家库选派4名外部专家。所有投资项目都需经过基金投委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能实施,其中对不符合引导基金规定的投资、不符合金山区产业导向的投资、涉及违法违规的投资,区经委、区科委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基金投委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涉及引导基金投资事项的审核,审定投资方向、投资策略及投资原则;
(二)基金管委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金山科投作为引导基金投资和退出的操作平台,接受基金管委会的领导,并负责引导基金资产和形成的权益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金山资本集团旗下基金管理公司上海责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做出的决策。
引导基金应按照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委托协议或合作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运作,如发现受托管理机构违反协议规定,基金管委会有权解除委托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产业政策对外征集、选择拟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尽职调查、投资协议谈判,参与拟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及时办理认缴出资手续;
(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创业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投资投向;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日常运作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五)贯彻实施基金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和引导基金财务报告;
(六)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投资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规定程序设立和备案,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旨在引导社会化创投资本投资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急需资金的早期、中期创新型企业,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第十七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方式,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其管理机构的要求如下:
(一)新设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公司须注册在我区;
(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及其团队具备丰富的风险投资经验,有成功的投资案例,在国内相关行业排名中靠前;
(三)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额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个别具有战略意义的创业投资企业另行决策;
(四)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5倍,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的10%;
(五)创业投资企业需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入驻我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创新创业大赛优秀项目。投资于我区内企业项目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中引导基金出资额的两倍;
(六)创业投资企业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
第十八条 阶段参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动态发布征集公告,明确投资方向和合作要求,遴选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
(二)评估和尽调。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第三方尽调机构对申请机构以及团队核心人员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合作建议。
(三)投委会决议。投委会对投资合作及管理方案进行审议,并召开专题会议对投资及管理方案进行决议。
(四)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投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引导基金办公室,由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并将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个成员单位。
(五)社会公示。将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确定的合作机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时,应当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创业投资企业应将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资金投资于注册在金山区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并明确投资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比例;
(三)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四)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五)创业投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引导基金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仅限于金山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已投资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照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跟随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对跟进投资企业的要求如下: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注册在我区;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区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新创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六)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二十二条 跟进投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定向征集。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指南,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二)评估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上报的申请方案进行评估并开展尽职调查,并提出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方案建议。
(三)投委会决议。引导基金投委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
(四)基金管委会最终决策。基金管委会根据投委会评审决议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最终决策,并将结果报送金山区政府投资基金领导小组,抄送基金管委会各个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根据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按事先约定或评估确定退出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创业投资企业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允许在投资期内由外部资本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受让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或股权;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允许该项目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回购。转让价格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年化收益率8%计算的收益之和。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为控制风险,引导基金应设置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设立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等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有效。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干预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除外。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审计和资金托管
第三十二条 金山科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对引导基金办公室负有定期汇报引导基金运营状况、投资决策等重大信息的责任,提供半年度和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和财务报告。引导基金办公室对金山科投和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进行年度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 区审计局及其受托审计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有权在认为必要时查阅相关会计账簿及凭证。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办公室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委会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应选择本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的安全保管、按程序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和清算指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事项。金山科投应就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每一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托管银行应向金山科投出具引导基金托管情况的书面报告,说明引导基金经营情况分析、费用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及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的情况。托管银行应在收到引导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向金山科投提交上年度引导基金托管报告。
第八章 清算
第三十七条 经区政府同意,引导基金管委会可以终止本引导基金。终止后,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牵头,区科委、区审计局、区国资委、金山科投、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引导基金进行关闭和清算。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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