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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 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支持对象为:

1、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不包括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

3、入驻金山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苗圃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以本区产业部门的界定为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指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创新资金必须用于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活动。

第二章  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良好的成长性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创新性、规模性与示范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

3、企业前两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

4、拥有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

6、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净利润不能为负。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8、已建立科技研发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了产学研活动的企业优先。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并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第三章  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八条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产品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已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

2、转化的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3、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5、上年度企业科研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第十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四章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

金山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包含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

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主体。

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和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开展研究开发的办公和试验场所,有较先进的实验基础条件和工程技术试验条件,有必备的实验、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本区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申报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申报单位,以及各个申报单位在中心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2、申报主体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前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5000万元,前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拥有一支12人以上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研发场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报“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是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金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5000万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其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在本区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3、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不少于12人。

4、企业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场地等设施,用于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并逐年有所增长。

5、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有专利申请。

6、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7、企业两年内(截止至申请日期)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8、对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和“四新”经济企业优先考虑,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全额拨付创新资金,纳入金山区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不通过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  金山区众创空间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并按区科委的要求备案的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是指在金山区注册备案,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具有较为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具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二)申报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创新创业服务、相关行业资源、创业投资和企业管理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制度健全。

3、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4、具有明确的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的专业发展方向。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

5、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为入驻对象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专业化服务;

6、具有较为完善的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正式运营不少于3个月,有较为明确的盈利模式。

(三)申报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

2、入驻金山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孵化器(众创空间)和苗圃。

3、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 (实施与管理)

对在本区建设并备案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数量、成效等给予支持;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不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及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将不再予以备案。

对在本区建设并通过评审、公示纳入管理体系的众创空间,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资助,实际运营满1年后视年度评估情况拨付相应剩余资金。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入驻区内各类孵化空间的创新创业团队(未注册企业期),用于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仪器使用、检测、技术转移、科技咨询和服务等费用,每年予以一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券资助。区级科技创新券由各类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统一代为申报。

第六章  专利费用资助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

  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

3、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费用开展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第七章  金山区专利新产品

第十九条 (支持对象)

金山区专利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和销售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新产品是指自主专利已授权、法律状态有效,且授权期限在三年内的专利新产品。

第二十条 (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产品拥有的专利技术属于申报企业。

3、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4、产品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国际先进。

5、产品已推向市场,且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施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专利新产品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八章  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拥有较好专利工作基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条件)

1、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专利管理或成果转化机构,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至少配备1名专利工作者。

2、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专利电子申请率不低于90%,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3、近三年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许可、转让及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重视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管理人员及科技工作人员的培训率达到40%,员工的培训率达到30%。

5、专利保护意识较强,近三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实施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六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九章  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

第二十五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创新性、示范性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

2、申报行业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类项目的企业须被列为本年度区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3、申报平台类项目的企业须具备较成熟的平台运营和服务模式。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章  信息产业企业创新升级

第二十八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企业。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有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企业在技术和模式上须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申报项目须体现出一定的集聚效应和发展潜力。

3、申报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登记费用补贴的企业须按区科委的相关要求提前备案。

第三十条 (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信息产业企业创新升级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章  智慧城市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支持对象)

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不包括全额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申报条件)

1、申报智慧产品类项目须具有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2、申报智慧城市载体建设类项目须获得市级相应的试点称号。

第三十三条(实施与管理)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智慧城市项目,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并实施为期一年的合同目标管理。合同期满后三十天内,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章  配套扶持项目

第三十四条 (支持对象)

《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文中明确的获得国家、上海市扶持或评审、公示通过须予以资助的企业或项目:

1、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国家和上海市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

3、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4、国家和上海市众创空间建设。

5、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

6、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7、国家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8、国家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9、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短期贷款保费补贴。

第三十五条 (申报条件)

当年度获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扶持或评审、通过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或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实施与管理)

项目在获国家、上海市有关部门评审、公示通过和验收的文件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资助资金补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区科委。区科委科技创业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集中审核、集中资助。

第十三章  区级项目

第三十七条 (申报程序)

    本细则所称的区级项目包含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金山区众创空间、金山区专利新产品、金山区专利示范企业、金山区传统企业两化深度融合、金山区信息产业企业创新升级、金山区智慧城市项目等。

1、发布指南。由区科委采用书面通知、网上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每年4月份开始申报,以具体发布的通知为准。

2、项目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主体,均可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向区科委申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3、评审公示。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和征求各镇、工业区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提交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小组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区科委签订项目目标管理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南发布、申报受理、评审公示、资助和管理由区经委组织实施。

5、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八条 (专利费用和知识产权保护资助项目)

区科委网络申报平台和科技创业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每年五月、十月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拨付。

1、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3)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3、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票据日期开始计算。

以上项目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会同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按《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金府发〔2016〕6号)执行

 

创建时间:2017-02-02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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